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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契約變更及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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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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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
於契約有效
期間
內得申請變更保險契約,申請變更之保險期間及付費期間,不得長於原契約所訂者;申請變更保險金額者,其金額不得高於原契約所訂者,亦不得低於規定之最低保險金額。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得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契約。
前項申請,應填具契約變動
通知書
,連同保險單一併送交經辦郵局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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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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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費交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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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契約變更及恢復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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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險契約終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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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保險單借款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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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保險金額給付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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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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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準備金之提存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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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再保險業務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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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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