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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變更保險契約,申請變更之保險期間及付費期間,不得長於原契約所訂者;申請變更保險金額者,其金額不得高於原契約所訂者,亦不得低於規定之最低保險金額。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得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契約。
  2. 前項申請,應填具契約變動通知書,連同保險單一併送交經辦郵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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