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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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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變更保險契約,申請變更之保險期間及付費期間,不得長於原契約所訂者;申請變更保險金額者,其金額不得高於原契約所訂者,亦不得低於規定之最低保險金額。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得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契約。
  2. 2.前項申請,應填具契約變動通知書,連同保險單一併送交經辦郵局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13條,所提供的文本並未包含該法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釋義。

  • 要保人名詞
  • 期間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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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 13 條規定:「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變更保險契約,申請變更之保險期間及付費期間,不得長於原契約所訂者;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