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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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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申請轉移經辦郵局,或變更地址、繳費日、繳費方式、期別、轉帳帳戶時,應通知保險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12條,當要保人申請轉移經辦郵局、或變更地址、繳費日、繳費方式、期別、轉帳帳戶時,應通知保險人。這表示要保人需要提前通知保險公司有關這些變更的事項。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保險公司能夠及時更新要保人的相關資料,以便保護要保人的權益。如果要保人未按照這項規定通知保險公司,可能會導致保險公司在處理相關事務時的困難。

  • 要保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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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 12 條規定:「要保人申請轉移經辦郵局,或變更地址、繳費日、繳費方式、期別、轉帳帳戶時,應通知保險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