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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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17條的規定,要保人在終止保險契約時,應填寫契約變動通知書,並連同保險單交給經辦郵局辦理。如果要保人已經付清一年以上的保險費,可以申請返還應得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根據第2項的規定,返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根據保險費交付的年數而定,未滿3年的返還金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的90%,每增加一年則增加1%,最高不超過100%。然而,在要保人終止躉繳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應返還全部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參考資料:《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要保人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八條條文
- 準用名詞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16 條條文
-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18 條條文
-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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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