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返還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時,除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終止契約者外,其計算方式及條件,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17條的規定,要保人在終止保險契約時,應填寫契約變動通知書,並連同保險單交給經辦郵局辦理。如果要保人已經付清一年以上的保險費,可以申請返還應得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根據第2項的規定,返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根據保險費交付的年數而定,未滿3年的返還金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的90%,每增加一年則增加1%,最高不超過100%。然而,在要保人終止躉繳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應返還全部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參考資料:《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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