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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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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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240426 制定)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既往。
(0910611 全文修正)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立法理由文字修正。
- 要保人名詞
- 溯及既往名詞
(0240426 制定)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既往。
(0910611 全文修正)
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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