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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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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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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240426 制定)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既往。

(0910611 全文修正)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立法理由文字修正。

  • 要保人名詞
  • 溯及既往名詞
(0240426 制定)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既往。

(0910611 全文修正)

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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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8 條規定:「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