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修正施行前訂立之保險契約,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分別領受保險給付: 一、未滿三個月死亡者,領受所納之全部保險費。 二、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死亡者,領受保險金額四分之一。 三、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死亡者,領受保險金額之半數。 四、滿九個月死亡者,領受全部保險金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