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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要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保險契約滿期前或保險事故發生前,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被保險人為第三人時,應先得其書面同意。
  2. 未指定受益人時,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以被保險人為受益人。但保險金給付前被保險人死亡時,其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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