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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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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要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保險契約滿期前或保險事故發生前,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被保險人為第三人時,應先得其書面同意。
  2. 2.未指定受益人時,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以被保險人為受益人。但保險金給付前被保險人死亡時,其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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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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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240426 制定)

要保人得照章請求變更保險契約。

(0910611 全文修正)

要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保險契約滿期前或保險事故發生前,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被保險人為第三人時,應先得其書面同意。   未指定受益人時,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非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以被保險人為受益人。但保險金給付前被保險人死亡時,其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第一項係由原條文第二項改列,並增列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之時期及條件。   三、原條文第一項列為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險種之規定,爰將原條文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0240426 制定)

要保人得照章請求變更保險契約。

(09106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第一項係由原條文第二項改列,並增列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之時期及條件。   三、原條文第一項列為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險種之規定,爰將原條文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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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要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保險契約滿期前或保險事故發生前,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