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公司對於投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要約,經綜合評估認為被保險人未達承保標準時,得拒絕承保,惟不得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拒絕承保,並應以書面敘明未承保理由通知要保人;若因身心障礙狀態減低保險金額或縮短保險期間,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經要保人同意後,始予承保。
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7條,中華郵政公司在評估投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的要約時,可以拒絕承保,但不能僅因為被保險人是身心障礙者而拒絕承保。如果因為身心障礙狀態而減低保險金額或縮短保險期間,則應該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經被保險人同意後才能進行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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