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單應由中華郵政公司主管壽險業務之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署名蓋章,及壽險處處長副署,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金額。 二、保險種類及保險期間。 三、保險費。 四、要保人之姓名。 五、被保險人之姓名。 六、指定受益人之姓名。 七、保險契約生效日。 八、保險單字號及填發保險單年、月、日。
保險單應由中華郵政公司主管壽險業務之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署名蓋章,及壽險處處長副署,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金額。 二、保險種類及保險期間。 三、保險費。 四、要保人之姓名。 五、被保險人之姓名。 六、指定受益人之姓名。 七、保險契約生效日。 八、保險單字號及填發保險單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