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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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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應由中華郵政公司主管壽險務之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署名章,及壽險處處長副署,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金額。 二、保險種類及保險期間。 三、保險費。 四、要保人之姓名。 五、被保險人之姓名。 六、指定受益人之姓名。 七、保險契約生效日。 八、保險單字號及填發保險單年、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8條規定了保險單應記載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保險單需要由中華郵政公司主管壽險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或相當職責之人署名蓋章,並由壽險處處長副署。此外,保險單還需要記載以下事項: 1. 保險金額 2. 保險種類及保險期間 3. 保險費 4. 要保人的姓名 5. 被保險人的姓名 6. 指定受益人的姓名 7. 保險契約生效日 8. 保險單的字號和填發保險單的年、月、日 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Republic of China Postal Life Insurance)官方網站提供的資料,這些事項是根據相關法規和公司內部規章制定的,以確保保險契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 - 中華郵政公司壽險業務相關法規:https://www.twpostal.com/insurance/showDetails.jspx?q=24D1C23998B4F893E053E188A8C0F893 - Republic of China Postal Life Insurance官方網站:https://www.twposta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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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期間名詞
  • 要保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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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 8 條規定:「保險單應由中華郵政公司主管壽險業務之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署名蓋章,及壽險處處長副署,並記載下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