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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費分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及躉繳五種,分別依保險契約約定,按保險費率表計算,由要保人按期交付,或按躉繳費率一次交付。
  2. 前項第二次以後之各期保險費,應依契約約定轉帳交付。轉帳交付保險費後,要保人得要求發給交付保險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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