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3條,以下是針對每一項款進行的逐條解釋: 1. 根據該法條的第一項,中華郵政公司應根據保費預定利率、生命表、經驗表以及其他附加費用,來制定本法第四條所規定的保險商品的保險費率。這表示中華郵政公司必須根據各種因素來計算保險費率,包括預定利率、生命表、經驗表和其他附加費用。 2. 根據該法條的第二項,預定利率是由中華郵政公司根據社會經濟狀況和保險種類的性質來訂定的。這意味著中華郵政公司會考慮社會經濟因素以及不同類型的保險在設定預定利率時的特性。 3. 根據該法條的第三項,計算保險費率所使用的生命表和相關經驗表,必須根據內政部編制的國民生命表、中華郵政公司所編制的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經驗生命表,或者其他經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內外相關經驗表。這表示在計算保險費率時,必須參考這些生命表和經驗表的資料,以確保計算的準確性。 參考資料(範例): - 內政部「國民生命表」,該生命表提供了台灣各年齡層的死亡率資料,用於計算保險費率時的基準。 - 中華郵政公司「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經驗生命表」,該經驗生命表是根據中華郵政公司內部的保險經驗資料編制的,用於計算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費率時的參考。 以上資料是根據問題中提到的參考資料進行解釋,以及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進行推斷和分析所得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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