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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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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並得以附約方式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立法沿革 2

(0240426 制定)

簡易人壽保險,分終身保險、定期保險二種。終身保險,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定期保險,於契約滿期時或未滿,而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之。

(0910611 全文修正)

簡易人壽保險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並得以附約方式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

立法理由原條文以期間之長短作為分類方式並不恰當,爰參照人壽保險之分類,明定簡易人壽保險分為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三類,以資明確。另為因應社會大眾之需求,爰增列簡易人壽保險得以附約方式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以因應現代社會結構之轉變,滿足保戶多元化保險需求,加強基層民眾經濟生活之保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426 制定)

簡易人壽保險,分終身保險、定期保險二種。終身保險,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定期保險,於契約滿期時或未滿,而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之。

(0910611 全文修正)

原條文以期間之長短作為分類方式並不恰當,爰參照人壽保險之分類,明定簡易人壽保險分為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三類,以資明確。另為因應社會大眾之需求,爰增列簡易人壽保險得以附約方式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以因應現代社會結構之轉變,滿足保戶多元化保險需求,加強基層民眾經濟生活之保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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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4 條規定:「簡易人壽保險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並得以附約方式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