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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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並得以附約方式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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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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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240426 制定)
簡易人壽保險,分終身保險、定期保險二種。終身保險,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定期保險,於契約滿期時或未滿,而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之。
(0910611 全文修正)
簡易人壽保險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並得以附約方式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
立法理由原條文以期間之長短作為分類方式並不恰當,爰參照人壽保險之分類,明定簡易人壽保險分為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三類,以資明確。另為因應社會大眾之需求,爰增列簡易人壽保險得以附約方式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以因應現代社會結構之轉變,滿足保戶多元化保險需求,加強基層民眾經濟生活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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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0426 制定)
簡易人壽保險,分終身保險、定期保險二種。終身保險,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定期保險,於契約滿期時或未滿,而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之。
(0910611 全文修正)
原條文以期間之長短作為分類方式並不恰當,爰參照人壽保險之分類,明定簡易人壽保險分為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三類,以資明確。另為因應社會大眾之需求,爰增列簡易人壽保險得以附約方式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以因應現代社會結構之轉變,滿足保戶多元化保險需求,加強基層民眾經濟生活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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