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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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 2.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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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0 版
(0240426 制定)
簡易人壽保險金額,以國幣五十元至五百元為限,如同一被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時,其保險金額之總數,不得超過五百元。
(0310516 修正)
簡易人壽保險金額,以國幣五十元至五千元為限,如同一被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時,其保險金額之總數,不得超五千元。
(0320227 修正)
簡易人壽保險金額,以國幣五十元至兩萬元為限,如同一被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時,其保險金額之總數,不得超過兩萬元。
(0330920 修正)
簡易人壽保險金額,以國幣五百元至五萬元為限,如同一被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時,其保險金額之總數,不得超五萬元。
(0360515 修正)
簡易人壽保險金額,以國幣二萬元至五百萬元為限,如同一被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時,其保險金額之總數,不得超五百萬元。
(0361021 修正)
簡易人壽保險金額,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791130 修正)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及最低保險金額,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數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數,不得超過前項最高限額;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
立法理由一、簡易人壽保險為小額保險,應力求普遍,故每一被保險人有最高保額之限制。並為防止具有潛在道德危險之被保險人化整為零超額投保,其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數個簡易人。保險者,保額總數亦不得超過最高限額。至於訂定最低保額之限制,係一方面使保戶獲得最低生活之保障;另一方面為維持保險人最低經營成本。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超額保險之效力。
(0910611 全文修正)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列同一被保險人投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總數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二、第二項明定保險金額超過前項規定限額之法律效果,以因應實務需要;另同一被保險人保險金額之總數,既已增列於第一項,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0950428 修正)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
立法理由本條第一項「財政部」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615 修正)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
立法理由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簡易人壽保險金額,以國幣五十元至五百元為限,如同一被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時,其保險金額之總數,不得超過五百元。
簡易人壽保險金額,以國幣五十元至五千元為限,如同一被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時,其保險金額之總數,不得超五千元。
簡易人壽保險金額,以國幣五十元至兩萬元為限,如同一被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時,其保險金額之總數,不得超過兩萬元。
簡易人壽保險金額,以國幣五百元至五萬元為限,如同一被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時,其保險金額之總數,不得超五萬元。
簡易人壽保險金額,以國幣二萬元至五百萬元為限,如同一被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時,其保險金額之總數,不得超五百萬元。
簡易人壽保險金額,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簡易人壽保險為小額保險,應力求普遍,故每一被保險人有最高保額之限制。並為防止具有潛在道德危險之被保險人化整為零超額投保,其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數個簡易人。保險者,保額總數亦不得超過最高限額。至於訂定最低保額之限制,係一方面使保戶獲得最低生活之保障;另一方面為維持保險人最低經營成本。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超額保險之效力。
一、第一項增列同一被保險人投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總數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二、第二項明定保險金額超過前項規定限額之法律效果,以因應實務需要;另同一被保險人保險金額之總數,既已增列於第一項,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本條第一項「財政部」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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