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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2. 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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