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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4.11.12. 交郵字第10450132551號令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04 年 11 月 12 日

要旨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5條第1項修正「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為新臺幣六百萬元」,自即日生效

主旨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修正「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為新臺幣六百萬元」,並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04.11.12. 交郵字第10450132551號令由交通部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