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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4.11.12. 交郵字第10450132551號令
要旨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5條第1項修正「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為新臺幣六百萬元」,自即日生效
主旨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修正「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為新臺幣六百萬元」,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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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5條第1項修正「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為新臺幣六百萬元」,自即日生效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修正「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為新臺幣六百萬元」,並自即日生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