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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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簡易人壽保險(以下簡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以中華郵政公司為保險人,依法負保險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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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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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240426 制定)
簡易人壽保險,以郵政儲金匯業局為保險人,依本法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0791130 修正)
郵政機關經營之簡易人壽保險,以郵政儲金匯業局為保險人,依本法負保險給付責任。
立法理由配合第一條條文之修正,明定郵政機關為簡易人壽保險之經營者。
(0910611 全文修正)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簡易人壽保險(以下簡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以中華郵政公司為保險人,依法負保險給付責任。
立法理由配合郵政改制公司及與其他保險業者經營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有所區分,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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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0426 制定)
簡易人壽保險,以郵政儲金匯業局為保險人,依本法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0791130 修正)
配合第一條條文之修正,明定郵政機關為簡易人壽保險之經營者。
(0910611 全文修正)
配合郵政改制公司及與其他保險業者經營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有所區分,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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