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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者,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
  2. 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並適用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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