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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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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者,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
  2. 2.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並適用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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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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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0240426 制定)

簡易人壽保險,由郵政儲金匯業局管理,並指揮各郵政儲金匯業分局或郵局經營之。

(0791130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已併入修正條文第一條,故刪除之。

(0910611 全文修正)

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者,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財政部監督。        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由財政部主管,並適用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條移列。   二、第一項配合郵政機關改制公司,將「郵政機關」、「郵政儲金匯業局」均修正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除配合條次變更,修正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適用本法之條文外,依修正條文第一條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自應適用保險法等有關法律之規定,爰將原所定保險法等文字刪除。

(0950428 修正)

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者,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   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並適用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相關法律及法規命令條文涉及該會掌理事項者,原管轄機關財政部自同日變更為該會,爰將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財政部」配合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615 修正)

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者,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   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並適用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240426 制定)

簡易人壽保險,由郵政儲金匯業局管理,並指揮各郵政儲金匯業分局或郵局經營之。

(0791130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已併入修正條文第一條,故刪除之。

(09106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條移列。   二、第一項配合郵政機關改制公司,將「郵政機關」、「郵政儲金匯業局」均修正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除配合條次變更,修正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適用本法之條文外,依修正條文第一條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自應適用保險法等有關法律之規定,爰將原所定保險法等文字刪除。

(0950428 修正)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相關法律及法規命令條文涉及該會掌理事項者,原管轄機關財政部自同日變更為該會,爰將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財政部」配合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615 修正)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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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 條規定:「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者,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