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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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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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240426 制定)
保險費率及積存金額,以章程定之。
(0791130 修正)
保險給付之積存金,依均衡純保費制提存之。 積存金計算所依據之利率,不得高於計算保費之預計利率。 保險費率及積存金額,以章程定之。
立法理由現行條文對積存金之定義未有明文。為求明確,爰規定積存金係供保險給付而提存,採均衡純保費制,積存金計算所依據之利率不得高於計算保費之預計利率。按壽險經營對保戶應力求公平,其衡量依據則是費率結構。郵政簡易壽險為平民保險,保費低廉。合理之費率結構無論是預計死亡率、預計利率、乃至附加之經營費用及積存金提存,均須採取衡平制度,方能合理經營使保戶享受最大權益。
(0910611 全文修正)
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撤銷之。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實務並參照保險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第一項明定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三、第二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應經被保險人以書面為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如有欠缺時,其契約無效。 四、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賦予被保險人撤銷先前同意之權利及其法律效果,以加強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 五、原條文第二項、第三項屬契約變更事項,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0991214 修正)
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撤銷之。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第七條第二項修正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 第三人名詞
- 要保人名詞
- 撤銷名詞
保險費率及積存金額,以章程定之。
現行條文對積存金之定義未有明文。為求明確,爰規定積存金係供保險給付而提存,採均衡純保費制,積存金計算所依據之利率不得高於計算保費之預計利率。按壽險經營對保戶應力求公平,其衡量依據則是費率結構。郵政簡易壽險為平民保險,保費低廉。合理之費率結構無論是預計死亡率、預計利率、乃至附加之經營費用及積存金提存,均須採取衡平制度,方能合理經營使保戶享受最大權益。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實務並參照保險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第一項明定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三、第二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應經被保險人以書面為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如有欠缺時,其契約無效。 四、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賦予被保險人撤銷先前同意之權利及其法律效果,以加強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 五、原條文第二項、第三項屬契約變更事項,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一、第一項配合第七條第二項修正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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