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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7-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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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
監護宣告
尚未
撤銷
者為被保險人,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十七條
有關
遺產稅
喪葬費
扣除額
之一半。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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