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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2.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3.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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