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7 條
- 1.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 2.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 3.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4.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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