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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2. 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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