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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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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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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240426 制定)

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須要保人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有經濟上切身利害關係者,方得要約。

(0910611 全文修正)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參照保險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426 制定)

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須要保人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有經濟上切身利害關係者,方得要約。

(09106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參照保險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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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2 條規定:「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