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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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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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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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240426 制定)
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須要保人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有經濟上切身利害關係者,方得要約。
(0910611 全文修正)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參照保險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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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0426 制定)
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須要保人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有經濟上切身利害關係者,方得要約。
(09106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參照保險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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