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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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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自填發保險單之日發生效力。但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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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1條,保險契約自填發保險單之日起發生效力,但若保險人在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則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並且責任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的時候開始。 根據案例裁判書,舉例來說,在一個保險契約中,如果保險人在同意承保前預收了第一期保險費金額,那麼當同意承保的時候,保險人就開始負擔保險責任。這表示預收保險費的時間點對於保險責任的開始具有重要的影響。

立法沿革 2

(0240426 制定)

要保人得以自己或他人為被保險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應先得其同意。   要保人在賠償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被保險人為他人時,應得其同意。   未指定受益人時,在終身保險,其保險金額視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在定期保險視被保險人為受益人,被保險人死亡時,其保險金額視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0910611 全文修正)

保險契約,自填發保險單之日發生效力。但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參照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增列但書規定,於保險人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其同意承保時,溯及生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426 制定)

要保人得以自己或他人為被保險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應先得其同意。   要保人在賠償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被保險人為他人時,應得其同意。   未指定受益人時,在終身保險,其保險金額視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在定期保險視被保險人為受益人,被保險人死亡時,其保險金額視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09106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參照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增列但書規定,於保險人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其同意承保時,溯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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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保險契約,自填發保險單之日發生效力。但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