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11 條
保險契約,自填發保險單之日發生效力。但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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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1條,保險契約自填發保險單之日起發生效力,但若保險人在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則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並且責任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的時候開始。 根據案例裁判書,舉例來說,在一個保險契約中,如果保險人在同意承保前預收了第一期保險費金額,那麼當同意承保的時候,保險人就開始負擔保險責任。這表示預收保險費的時間點對於保險責任的開始具有重要的影響。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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