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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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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無請求死亡人壽保險金額之權。
  2. 2.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傷害保險金額之權。
  3. 3.前二項情形,有其他受益人,由其他受益人平均領受全部保險金額,無其他受益人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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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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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240426 制定)

前條保險契約回復效力後,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依左列之規定,分別享受利益: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時,繳納保險費已逾二年者:   一、未滿六個月死亡時,領受回復效力前之積存金額,及回復效力後所納之保險費。   二、逾六個月未滿一年死亡時,領受回復效力前之積存金額及保險金額之半數。   三、逾一年後死亡時,領受全部保險金額。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時,繳納保險費未滿二年者:   一、未滿一年死亡時,領受回復效力前之積存金額,及回復效力後所納之保險費。   二、逾一年未滿二年死亡時,領受回復效力前之積存金額,及保險金額之半數。   三、逾二年後死亡時,領受全部保險金額。

(0241009 修正)

前條保險契約回復效力後,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依左列各款之規定,分別享受利益: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時,繳納保險費已逾二年者:   一、未滿六個月死亡時,領受回復效力前之積存金額,及回復效力後所納之保險費。   二、逾六個月未滿一年死亡時,領受回復效力前之積存金額及由保險金額減去該積存金額所得差額之半數。   三、逾一年後死亡時,領受全部保險金額。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時,繳納保險費未滿二年者:   一、未滿一年死亡時,領受回復效力前之積存金額,及回復效力後所納之保險費。   二、逾一年未滿二年死亡時,領受回復效力前之積存金額,及由保險金額減去該積存金額所得差額之半數。   三、逾二年後死亡時,領受全部保險金額。

(0910611 全文修正)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無請求死亡人壽保險金額之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傷害保險金額之權。   前二項情形,有其他受益人,由其他受益人平均領受全部保險金額,無其他受益人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規定受益人喪失請求保險金額之事由。   三、保險金額既屬於可分債權,於受益人喪失請求權,而有其他受益人時,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法理,應由各債權人平均分受。無其他受益人時,其保險金額本應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 受益人名詞
  • 故意名詞
(0240426 制定)

前條保險契約回復效力後,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依左列之規定,分別享受利益: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時,繳納保險費已逾二年者:   一、未滿六個月死亡時,領受回復效力前之積存金額,及回復效力後所納之保險費。   二、逾六個月未滿一年死亡時,領受回復效力前之積存金額及保險金額之半數。   三、逾一年後死亡時,領受全部保險金額。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時,繳納保險費未滿二年者:   一、未滿一年死亡時,領受回復效力前之積存金額,及回復效力後所納之保險費。   二、逾一年未滿二年死亡時,領受回復效力前之積存金額,及保險金額之半數。   三、逾二年後死亡時,領受全部保險金額。

(0241009 修正)

前條保險契約回復效力後,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依左列各款之規定,分別享受利益: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時,繳納保險費已逾二年者:   一、未滿六個月死亡時,領受回復效力前之積存金額,及回復效力後所納之保險費。   二、逾六個月未滿一年死亡時,領受回復效力前之積存金額及由保險金額減去該積存金額所得差額之半數。   三、逾一年後死亡時,領受全部保險金額。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時,繳納保險費未滿二年者:   一、未滿一年死亡時,領受回復效力前之積存金額,及回復效力後所納之保險費。   二、逾一年未滿二年死亡時,領受回復效力前之積存金額,及由保險金額減去該積存金額所得差額之半數。   三、逾二年後死亡時,領受全部保險金額。

(09106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規定受益人喪失請求保險金額之事由。   三、保險金額既屬於可分債權,於受益人喪失請求權,而有其他受益人時,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法理,應由各債權人平均分受。無其他受益人時,其保險金額本應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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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2 條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無請求死亡人壽保險金額之權。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