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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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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不生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6 條的解釋,根據上述情境所提供的內容,該條規定了由第三人訂立的保險契約,在權利的移轉或出質上,必須經由被保險人的書面承認才生效。根據法律解釋,這表示被保險人在這些情況下擁有決定權,必須同意任何權利的轉移或出質。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權益,避免其權利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被移轉或出質。 根據上述情境提供的內容,可舉例如下: 上訴人在原審時主張根據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要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人,即為由本人訂立保險契約,否則屬於第三人訂立,並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為卓○○,依法仍屬由本人所訂立。但原審認為保險契約簽訂時,卓○○之簽名係由上訴人逕行代簽,上訴人顯係冒卓○○名義訂立契約,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其契約應屬無效。在這個例子中即涉及了第三人訂立保險契約的情況,同時也牽涉到了權利的移轉或出質的問題,需要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方能生效。

立法沿革 2

(0240426 制定)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0910611 全文修正)

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不生效力。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   二、參照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 第三人名詞
  • 名詞
(0240426 制定)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09106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   二、參照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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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6 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不生效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