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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之規定辦理。
  2.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交通部可,提供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融資所需款項。但其提供總額,不得超過資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3. 前二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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