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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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會計帳務,應獨立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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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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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240426 制定)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保險契約所發生之一切權利,非依章程之規定,不得讓與或出質於他人。
(0910611 全文修正)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會計帳務,應獨立處理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配合郵政機關改制公司,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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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0426 制定)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保險契約所發生之一切權利,非依章程之規定,不得讓與或出質於他人。
(09106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配合郵政機關改制公司,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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