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6-7 條(企業放款限制)
- 1.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2.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3.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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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46條之7限制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與其他交易,並將配偶、二親等血親、其負責之事業全部合併計算額度,由金管會訂定辦法。
Q · 保險公司借錢給董事長的太太開的公司,要併入董事長額度嗎?
依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二項,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全部合併計算放款及交易額度。董事長借 1 億、太太的公司借 5 千萬、弟弟借 3 千萬,這三筆在合併計算下為 1.8 億,不得分開核算。具體限額由金管會以辦法定之。
白話解讀
一家保險公司資金幾千億,如果其中太大一部分借給同一個人、同一家族、或同一個企業集團,那個借款人一倒,保險公司跟著出問題,幾十萬保戶跟著遭殃。這條就是防止這種集中性風險的防火牆。第一項直接授權金管會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的放款和交易設定上限。第二項把「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的定義釘死:同一人就是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同一關係人的範圍拉到本人、配偶、二親等血親、以及本人或配偶掛名負責人的公司。同一關係企業則直接引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的規定。第三項再補一刀:保險公司跟自己的利害關係人做放款以外的其他交易(例如租辦公室給董事長的公司),金管會也可以管。三項疊在一起,形成一張密不透風的防集中網。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46條之7為保險業資金運用集中度限制之核心條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限額,並將同一關係人範圍擴及配偶、二親等血親、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則直接適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相關規定,第三項另補入利害關係人放款以外交易之限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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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146-7的「同一關係人」包含誰?▾
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全部納入。
Q2保險法146-7的「同一關係企業」怎麼認定?▾
直接適用公司法第369-1至369-3、369-9、369-11之規定。
Q3董事長太太的公司跟保險公司交易,要併入額度嗎?▾
要。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屬同一關係人範圍,全部合併計算。
Q4保險法146-7的限額是多少?▾
具體限額不在條文,由金管會以辦法定之,目前以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為主。
Q5放款以外的交易也受限嗎?▾
是。第三項規定利害關係人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如租賃、買賣)亦得受金管會限制。
Q6違反146-7怎麼處罰?▾
依保險法第168條,可處罰鍰、命令限期改正、甚至解除負責人職務。
Q7146-7跟銀行法33-3的關係?▾
兩者立法精神相同,均為金融業同一關係人授信集中度限制,但保險業範圍及併計規則略有差異。
Q8如何避免規避該條的「借名放款」?▾
由第146條之8建立借名放款推定機制,作為146-7的反規避條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概念 | 範圍 | 法律依據 | 合併計算 |
|---|---|---|---|
| 同一人 | 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 第146-7條第二項前段 | 不需合併(單一個體) |
| 同一關係人 | 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 | 第146-7條第二項中段 | 全部合併計算 |
| 同一關係企業 | 適用公司法第369-1至369-3、369-9、369-11 | 第146-7條第二項末段 | 全部合併計算 |
| 利害關係人 | 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及其配偶等(依146-3定義) | 第146-7條第三項+第146-3條 | 放款及放款以外交易均受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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