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6-7 條(企業放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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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46條之7限制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與其他交易,並將配偶、二親等血親、其負責之事業全部合併計算額度,由金管會訂定辦法。
Q · 保險公司借錢給董事長的太太開的公司,要併入董事長額度嗎?
要。配偶事業全部合併計算
依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二項,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全部合併計算放款及交易額度。董事長借 1 億、太太的公司借 5 千萬、弟弟借 3 千萬,這三筆在合併計算下為 1.8 億,不得分開核算。具體限額由金管會以辦法定之。
白話解讀
一家保險公司資金幾千億,如果其中太大一部分借給同一個人、同一家族、或同一個企業集團,那個借款人一倒,保險公司跟著出問題,幾十萬保戶跟著遭殃。這條就是防止這種集中性風險的防火牆。第一項直接授權金管會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的放款和交易設定上限。第二項把「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的定義釘死:同一人就是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同一關係人的範圍拉到本人、配偶、二親等血親、以及本人或配偶掛名負責人的公司。同一關係企業則直接引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的規定。第三項再補一刀:保險公司跟自己的利害關係人做放款以外的其他交易(例如租辦公室給董事長的公司),金管會也可以管。三項疊在一起,形成一張密不透風的防集中網。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46條之7為保險業資金運用集中度限制之核心條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限額,並將同一關係人範圍擴及配偶、二親等血親、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則直接適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相關規定,第三項另補入利害關係人放款以外交易之限制授權。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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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借錢給同一家族的人,額度怎麼算?
夫妻加二親等血親加上他們當負責人的公司,全部合併計算一個額度。舉例:董事長借 1 億、太太公司借 5 千萬、弟弟借 3 千萬,這三筆在同一關係人框架下合計 1.8 億,不能分開看。具體限額由金管會另定辦法規定。實務上合規部門最頭痛的是「以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的認定,因為登記負責人和實際負責人可能不同,但法律看的是登記。
Q2保險公司跟自己的大股東買辦公大樓,這算什麼?
這是第三項管的利害關係人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大股東是利害關係人,買賣不動產是放款以外的交易,金管會有權限制這類交易的條件和金額。這類交易通常需要經過獨立第三方鑑價,而且交易條件不得優於一般市場條件。保險公司的董事會在審議時,與該大股東有利害關係的董事必須迴避表決。
Q3保險法146-7的「同一關係人」到底是什麼?
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全部納入,所有交易合併計算一個額度。範圍比直覺廣,包含兄弟姊妹、祖父母、孫子女。
Q4什麼叫「同一關係企業」?
直接適用公司法第369-1至369-3、369-9、369-11之規定,包含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相互投資公司等。
Q5什麼是「利害關係人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
指保險業與其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等內部人之非放款交易,如不動產買賣、租賃、顧問合約等,依第三項及辦法管制。
Q6集中度風險是什麼?
金融機構資金過度集中於單一對象或關聯群組,導致該借款人一倒就拖垮整家機構的系統性風險。
Q7保險公司合規部門怎麼核查關係人交易?
建立關係人名單資料庫→逐筆交易比對→命中則合併額度計算→超限退件→利害關係人交易依特別決議程序辦理→定期向金管會申報。
Q8同一關係人額度怎麼計算?
將該家族所有人(本人、配偶、二親等血親)及其負責事業之所有放款及交易金額加總,依金管會所定辦法之限額判斷。
Q9利害關係人放款以外交易需要什麼決議程序?
依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其他交易管理辦法,通常需董事會特別決議,與該利害關係人有關之董事須迴避表決,並經獨立第三方鑑價。
Q10違反146-7會被怎麼處罰?
依保險法第168條,可處罰鍰、命令限期改正、撤換負責人、停業,情節重大者廢止營業執照。
Q11保險法146-7 vs 銀行法33-3差在哪?
立法精神相同(金融業同一關係人授信集中度限制),但保險業同一關係人範圍包含配偶事業更廣,且第三項擴及放款以外交易,銀行法則以授信為主。
Q12146-7 vs 146-3 vs 146-8 怎麼區分?
146-3管利害關係人放款條件(擔保及表決門檻);146-7管同一關係人總額及放款以外交易;146-8建立借名放款推定反規避。三者疊加防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概念 | 範圍 | 法律依據 | 合併計算 |
|---|---|---|---|
| 同一人 | 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 第146-7條第二項前段 | 不需合併(單一個體) |
| 同一關係人 | 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 | 第146-7條第二項中段 | 全部合併計算 |
| 同一關係企業 | 適用公司法第369-1至369-3、369-9、369-11 | 第146-7條第二項末段 | 全部合併計算 |
| 利害關係人 | 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及其配偶等(依146-3定義) | 第146-7條第三項+第146-3條 | 放款及放款以外交易均受限 |
範圍
- 同一人
- 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 同一關係人
- 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
- 同一關係企業
- 適用公司法第369-1至369-3、369-9、369-11
- 利害關係人
- 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及其配偶等(依146-3定義)
法律依據
- 同一人
- 第146-7條第二項前段
- 同一關係人
- 第146-7條第二項中段
- 同一關係企業
- 第146-7條第二項末段
- 利害關係人
- 第146-7條第三項+第146-3條
合併計算
- 同一人
- 不需合併(單一個體)
- 同一關係人
- 全部合併計算
- 同一關係企業
- 全部合併計算
- 利害關係人
- 放款及放款以外交易均受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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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900626 增訂)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保險業之放款合理配置,並分散保險放款之風險,爰增訂保險業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放款或其他交易之相關規範。
(0960614 修正)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依授權明確性,定明辦法範疇。 二、基於利害關係人放款之相關規範已明定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惟就利害關係人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並未明確規範,為期保險業辦理利害關係人之放款與進行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能有一致性之規範,以強化保險業董事會監督與防範利益衝突之機制,爰增訂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三、第二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條文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保險法 第 168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369-1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369-2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369-3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369-9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369-11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保險業之放款合理配置,並分散保險放款之風險,爰增訂保險業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放款或其他交易之相關規範。
一、第一項依授權明確性,定明辦法範疇。 二、基於利害關係人放款之相關規範已明定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惟就利害關係人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並未明確規範,為期保險業辦理利害關係人之放款與進行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能有一致性之規範,以強化保險業董事會監督與防範利益衝突之機制,爰增訂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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