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69-3 條(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推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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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 369-3 條建立關係企業推定機制:兩家公司董事半數以上重疊、或股東半數以上重疊,法律直接推定為控制與從屬關係。
Q · 兩家公司的董事名單一半以上相同,法律上會怎麼看?
依公司法第 369-3 條,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即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1) 兩家公司的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2) 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股東持有或出資。是「推定」而非「認定」,被推定方仍可舉證推翻,但實務上極為困難,因為一旦人事或股權結構符合外觀,法院通常會要求提出獨立決策的具體證據才採信反證;而推定一旦成立,將直接連動 369-4 控制公司的不利益經營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台灣中小企業的老闆們最常見的操作:同一批人開了好幾家公司,每家公司的董事名單長得差不多,資金在這些公司之間流來流去。表面上看是獨立的法人,背後其實是同一個腦袋在指揮。369-3 就是法律用來戳破這層偽裝的工具。只要符合兩個條件之一: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有一半以上重疊,或者股份、出資額有一半以上被同一群股東持有,法律直接「推定」你們是控制與從屬關係。注意,是推定,不是認定。差別在哪?推定代表你可以舉證推翻:「雖然董事重疊,但決策完全獨立」。可是實務上要推翻這個推定極度困難,因為法官會問你:董事都是同一批人,你跟我說決策獨立?你有什麼證據證明 A 公司的董事會不會考慮 B 公司的利益?這個推定一旦成立,後面 369-4 的賠償責任就整串連動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69-3 條為關係企業章「控制與從屬關係」的法律推定條款,建立兩項客觀標準(董事重疊過半、股東持股過半),讓法院透過經濟部商業司公開可查的董事名冊與股東名冊即可認定關係企業,避免控制者藉由形式上的獨立法人架構規避責任。其法律效果為舉證責任轉換:被推定方須提出獨立決策證據方能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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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369-3 條是什麼?▾
建立關係企業「控制與從屬關係」的法律推定條款,是 369-4 賠償責任的觸發開關。
Q2控制與從屬關係的推定要件有哪些?▾
兩種: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半數以上相同;或股份總數/資本額半數以上為相同股東持有。
Q3推定可以推翻嗎?▾
可以,但舉證責任在被推定方,需證明兩家公司決策完全獨立,實務上極困難。
Q4怎麼確認兩家公司的董事是否半數重疊?▾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查詢系統可調閱董事名冊,是公開資料。
Q5推定成立後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連動 369-4 賠償責任、369-12 關係報告書義務、369-7 債權劣後等多重效果。
Q6369-3 跟 369-2 差在哪?▾
369-2 是「直接認定」(持股過半或人事控制),369-3 是「推定」(董事或股東半數重疊),舉證責任不同。
Q7家族企業常有交叉任職,是不是都會被推定?▾
看實際重疊比例。若董事席次多元(5 席以上)+ 重疊未過半,不會觸發;若小型公司只設 2-3 席極易觸發。
Q8推定成立後,債權人能直接告控制公司嗎?▾
可以,依 369-4 第 3 項,從屬公司債權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從屬公司對控制公司的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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