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69-9 條(相互投資公司)
- 1.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
- 2.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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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69-9 條規定,雙方互持對方有表決權股份各達三分之一以上為相互投資公司,互持過半或互相控制者互為控制從屬公司。
Q · 兩家公司互相持股到什麼程度,會被法律盯上?
依公司法第 369-9 條第一項,A、B 兩公司互相持有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各達三分之一以上時,雙方即構成相互投資公司,啟動公司法第七章關係企業章所有保護機制,包含 369-8 通知義務、369-10 表決權限制、369-12 關係報告書。若雙方互持超過半數,或互相直接、間接控制對方人事、財務、業務,依第二項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第七章規定雙向適用。
白話解讀
A公司投資B公司超過三分之一,同時B公司也投資A公司超過三分之一。這種互相持股的結構,法律給它一個專有名詞:相互投資公司。聽起來像是兩家公司交好的象徵,實際上這是公司治理裡最容易被濫用的結構之一。為什麼?因為互相持股等於互相投票。A公司的管理層用公司資金買B公司的股票,B公司的管理層再用公司資金買A公司的股票,雙方經營者就用「別人的錢」鞏固了「自己的位子」。第二項更進一步:如果雙方互持超過半數,或者互相控制對方的人事、財務、業務,那兩家公司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這個認定一旦成立,整個公司法第七章的保護機制全部啟動。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69-9 條為關係企業章核心定義條款,明確劃出兩道門檻:第一項以雙方各持對方有表決權股份三分之一以上為相互投資公司之認定基準;第二項以互持過半或互相控制人事、財務、業務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之認定基準,是判斷集團企業交叉持股是否觸發法律監管的入口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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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相互投資公司?▾
雙方各持對方有表決權股份達三分之一以上即構成。
Q2相互投資公司有什麼法律效果?▾
啟動公司法第七章,表決權受限、揭露義務加重。
Q3持股要不要合併計算?▾
依第 369-11 條,子公司及代持股份須合併計算。
Q4互為控制從屬公司差在哪?▾
互持過半或互相控制者,第七章規定對雙方雙向適用。
Q5策略聯盟交叉持股算嗎?▾
通常 5-10% 不算,超過三分之一才觸法。
Q6通知義務沒做會怎樣?▾
違反第 369-8 條,該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Q7家族企業互相持股算嗎?▾
看比例不看身分,控股公司互持各達三分之一即構成。
Q8IPO 前如何盤點?▾
承銷商律師合併計算所有間接持股含子公司代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paragraph | second_paragraph |
|---|---|---|
| 認定門檻 | 雙方各達三分之一 | 雙方各達過半或互相控制人事財務業務 |
| 法律效果 | 適用第七章揭露與表決權限制 | 互為控制從屬公司,第七章雙向適用 |
| 舉證難度 | 持股比例計算客觀 | 互相控制需具體事證(董事重疊、決議紀錄) |
| 報告義務 | 第 369-8 條書面通知 | 加上第 369-12 條年度關係企業報告書 |
| 責任機制 | 表決權限制為主 | 啟動 369-4 損害賠償、369-7 債權劣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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