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69-9 條(相互投資公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
- 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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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3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
相互投資公司
II 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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