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69-8 條(持有股份及出資額之通知)
- 1.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該他公司。
- 2.公司為前項通知後,有左列變動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再為通知: 一、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低於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二、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二分之一時。 三、前款之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再低於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二分之一時。
- 3.受通知之公司,應於收到前二項通知五日內公告之,公告中應載明通知公司名稱及其持有股份或出資額之額度。
- 4.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三項通知或公告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責令限期辦理;期滿仍未辦理者,得責令限期辦理,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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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69 條之 8 規定持股超過三分之一須於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後續每次跨越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門檻五日內再通知。
Q · 我公司持股別人超過三分之一,要通知對方嗎?
依公司法第 369 條之 8 第一項,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股份超過三分之一,必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書面通知該他公司。後續若降回三分之一以下、突破二分之一、或再降回二分之一以下,五日內必須再通知。被通知公司收到後五日內公告。違反者每次處六千至三萬罰鍰,主管機關可按次連續處罰至辦理為止。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悄悄買了另一家公司超過三分之一的股權,被買的那家公司居然可以完全不知道。這在台灣商場上不是假設,是真實發生過的事。369之8就是堵這個洞的條文:當你持有別人超過三分之一的表決權股份,你有義務在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對方。不只如此,後續每一次跨過關鍵門檻(降回三分之一以下、升破二分之一、再降回二分之一以下),都必須在五天內再次通知。被通知的公司則必須在五天內公告周知。違反的罰鍰看起來不重(六千到三萬),但主管機關可以按次連續處罰到你辦為止,而且違反通知義務的紀錄會成為日後認定控制關係時的不利證據。這條的真正力量不在罰鍰,在於它建立了一條資訊透明的底線:你想控制別人,至少不能偷偷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69 條之 8 為關係企業章之持股通知義務條文,建立持股透明制度。當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兩道門檻時,課以主動書面通知與後續變動通知義務,避免控制權累積在資訊不對稱情境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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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持股超過三分之一一定要通知嗎?▾
是。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書面通知該他公司,否則處六千至三萬罰鍰並按次連續。
Q2三分之一怎麼計算?子公司持股要合併嗎?▾
依第 369 條之 11,從屬公司及第三人為公司持有的股份必須合併計算,不能分散持股規避。
Q3通知有規定格式嗎?▾
法條只要求書面通知,但實務上建議用存證信函載明持股數額、比例、事實發生日,保留送達證明。
Q4上市公司還要遵守證交法 43-1 嗎?▾
要。證交法 43-1 對公開發行公司門檻是 10%,比公司法 369-8 的三分之一更低更嚴。
Q5受通知公司不公告會怎樣?▾
與通知違反同樣處罰:每次六千至三萬,按次連續至辦理為止。」收到通知五日內必須公告載明通知公司名稱與持股額度。
Q6罰鍰真的只有三萬嗎?▾
單次最高三萬,但主管機關可按次連續處罰,且未通知紀錄會成為日後控制權爭奪的不利證據,遠不止三萬。
Q7違反者是公司還是公司負責人?▾
公司負責人。罰鍰對象是負責人個人,不是公司。董事長或實際決定併購者承擔。
Q8已經跨過三分之一才知道有這條怎麼辦?▾
立即補通知並保留送達證明。雖仍有違法事實,但補正能降低後續實質控制爭議中的不利地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公司法 369-8 | 證交法 43-1 |
|---|---|---|
| 適用對象 | 所有公司(含非公開發行) | 公開發行公司 |
| 通知門檻 | 三分之一(約 33.3%) | 10% |
| 通知期限 | 一個月內(首次) | 事實發生日起 10 日內 |
| 後續變動 | 每次跨越 1/3 或 1/2 門檻,5 日內再通知 | 持股變動 1% 即須申報 |
| 罰則 | 6 千-3 萬,按次連續 | 24 萬-480 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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