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69-7 條(債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者,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有債權,在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限度內,不得主張抵銷。
- 前項債權無論有無別除權或優先權,於從屬公司依破產法之規定為破產或和解,或依本法之規定為重整或特別清算時,應次於從屬公司之其他債權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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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者,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有債權」,在「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限度內,🙅♂️不得主張抵銷」。
保全從屬公司對控制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避免掏空從屬公司
II 前項債權「無論有無別除權或優先權」,於從屬公司『依破產法之規定為📌破產或和解,或依本法之規定為📌重整或📌特別清算』時,📌應次於從屬公司之其他債權受清償。
避免擠壓到其他債權人
立法理由:本條係脫胎於美國判例法上之「深石原則」。深石原則之控制公司為本案之被告,深石公司為其從屬公司,法院認為深石公司為其從屬公司,法院認為深石公司在成立之初,即資本不足,且其業務經營完全受被告公司所控制,經營方法主要為被告公司之利益,因此判決被告公司對深石公司之債權應次於深石公司之其他債權受清償。
uj2071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深石原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