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69-10 條(相互投資公司表決權之行使)
- 1.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但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
- 2.公司依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規定通知他公司後,於未獲他公司相同之通知,亦未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股權之行使不受前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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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0 規定相互投資公司知情時表決權限制在三分之一以內,盈餘配股不受限。
Q · 兩家公司互相持股,股東會投票權會被限制嗎?
依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0 第一項,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時,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但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股份不受限制;已依 369 條之 8 通知對方但未獲回覆且不知情者,第二項豁免不受限。三個豁免條件缺一不可。
白話解讀
兩家公司互相持股超過三分之一之後,法律做了一件很聰明的事:限制你用來路不正的票投票。具體來說,你知道對方也持有你的股份(也就是「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你在對方股東會上能投的票就被砍到三分之一以內。為什麼?因為你投的票本質上有一部分是「用對方的錢買來的影響力」。A公司投資B公司,B公司再回頭投資A公司,A公司在B的股東會上投票時,那些票裡有一部分是B的錢變的。如果不限制,兩邊經營者就能用這種循環持股無限放大自己的控制力,真正出錢的外部股東反而被稀釋到沒有聲音。但法律也留了兩個口子:第一,用盈餘或公積配股拿到的新股份不受限制,因為那是公司自然成長的結果,不是你刻意增持的;第二,如果你已經依法通知對方(369之8),但對方沒有回覆類似通知,你也不知道有相互投資的事實,你的表決權不受限制。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0 規範相互投資公司表決權行使上限,建立「知情即受限、不知情則豁免」二元結構,以三分之一為門檻防止循環持股稀釋外部股東聲音,是台灣關係企業章節防止資本虛膨之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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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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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相互投資公司表決權怎麼限制?▾
知情者上限為被投資公司已發行表決權股份三分之一,盈餘配股部分不受限。
Q2什麼叫『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
收到 369-8 書面通知或從公開資訊得知對方持股超過門檻即構成知情。
Q3盈餘配股為什麼不受限制?▾
盈餘或公積配股是公司自然成長結果,非刻意增持,不構成循環持股虛膨。
Q4通知對方後對方沒回覆怎麼辦?▾
依第二項已通知未獲回覆且不知情者,表決權不受三分之一限制。
Q5違反 369-10 的股東會決議有效嗎?▾
未正確限制表決權致決議結果改變者,可訴請撤銷股東會決議。
Q6金控公司也適用 369-10 嗎?▾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37 條對金控子公司交叉持股有更嚴格規定,優先適用。
Q7三分之一是怎麼算出來的?▾
以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為分母,三分之一為上限。
Q8私募基金交叉持股會觸發 369-10 嗎?▾
若 portfolio 公司互相持股超過三分之一且知情,會觸發表決權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表決權上限 | 盈餘配股例外 | 撤銷救濟 |
|---|---|---|---|
| 已知相互投資(已收 369-8 通知) | 被投資公司已發行表決權股份三分之一 | 不受限 | 依公司法 189 條 |
| 已通知對方但對方未回覆且不知情 | 不受限制 | 全部不受限 | 不適用 |
| 金控公司交叉持股 | 金控法 37 條(更嚴格) | 依金控法 | 金控法 + 公司法 189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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