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69-11 條(股份或出資額之計算)
計算本章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應連同左列各款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一、公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二、第三人為該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三、第三人為該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69-11 條規定關係企業持股計算採穿透合併原則,從屬公司持有、人頭代持、從屬公司之人頭代持均須一併計入。
Q · 對方把股份拆散到子公司和人頭名下,就能躲過關係企業的管控嗎?
依公司法第 369-11 條,計算關係企業章的持股門檻(三分之一、二分之一)時,必須把三類股份一併計入:一、從屬公司持有他公司的股份;二、第三人為該公司而持有的股份(即人頭股東);三、第三人為該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的股份。無論透過多少層子公司或人頭分散,法律都要求穿透計算實質控制力,這是 369-2 到 369-10 所有保護機制能發揮效用的計算前提。
白話解讀
公司法第七章的所有門檻(三分之一、二分之一)要怎麼算持股數量?不是只看你公司名下登記了多少股。本條規定了三種必須一起算進去的「隱形持股」:第一,你的從屬公司持有的;第二,別人替你拿著的(人頭股東);第三,別人替你的從屬公司拿著的。為什麼要這樣算?因為如果只看表面登記,一家公司可以輕鬆把持股拆散到五家子公司和三個人頭名下,每一筆都不到門檻,加起來卻早就超過了。這條就是反規避條款:不管你把股份藏在多少層架構後面,法律都要穿透它,把真實的控制力攤出來算。沒有這條,前面369之2到369之10的所有保護機制就是紙老虎。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69-11 條為關係企業章持股計算的穿透式合併規則,明文要求計算控制公司持股比例時,將從屬公司持有、人頭代持、從屬公司之人頭代持三類股份一併計入,防止透過多層控股或分散登記規避控制從屬關係認定及通知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情況下「第三人為公司而持有」會被認定成立?▾
法院看實質不看形式。常見的認定依據包括:購股資金來自該公司、股息回流給該公司、第三人的投票完全依照該公司指示、第三人在公司擔任職務。即使沒有書面的代持協議,只要上述間接證據夠強,法院就會認定。內行人提示:銀行帳戶的資金流水紀錄是最有力的證據之一。
Q2合併計算的範圍到底追幾層?▾
法條寫的是「從屬公司」和「第三人」,沒有限定層數。從屬公司的從屬公司(孫公司)持有的股份,因為孫公司也是從屬公司的從屬公司,必須逐層往上合併。理論上可以追到無限層。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最常被忽略的是第三款:別人替你的子公司持有的股份。
Q3公司法 369-11 跟證交法 43-1 哪個優先適用?▾
兩者目的不同、可同時適用。369-11 是公司法關係企業章的內部計算規則(影響 369-8 通知義務),證交法 43-1 是公開發行公司大量持股對外申報義務。同一筆持股可能同時觸發兩個合併計算規則,且舉證標準與罰則不同。內行人提示:上市櫃公司併購案多採同步檢核,因為 43-1 的「利用他人名義」與 369-11 第二、三款的「為該公司而持有」實質認定標準高度重疊,蒐證可一次到位。
Q4公司法 369-11 條是什麼?▾
關係企業章持股的穿透合併計算規則,反規避條款,是 369-2 至 369-10 所有保護機制的計算前提。
Q5什麼叫「為該公司而持有」?▾
第三人形式上登記為股東但實質上是替某公司持有股份,認定看資金來源、投票指示、股息歸屬等實質因素。
Q6從屬公司是什麼意思?▾
依 369-2 被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過半數股份、表決權或人事決定權之公司。
Q7穿透計算的法律依據在哪?▾
公司法第 369-11 條三款分別規定從屬公司、人頭、從屬公司之人頭三類合併計算,立法理由參考德國股份法。
Q8怎麼合併計算關係企業持股?▾
盤點直接持股 → 加入從屬公司持股 → 查人頭代持 → 查從屬公司之人頭代持 → 加總對照門檻。
Q9怎麼證明對方是人頭股東?▾
蒐集資金流水(同一帳戶出資)、投票一致性、董監事重疊、辦公地址相同、股息回流路徑。
Q10怎麼向法院聲請調查對方持股結構?▾
引用本條作為法律依據,主張對方應依 369-8 通知義務揭露完整持股,向法院聲請強制揭露。
Q11盡職調查時怎麼追到 BVI 終極受益人?▾
用實質受益人申報資料、銀行 KYC 紀錄、董監事重疊、共同會計師事務所等間接證據逐層穿透。
Q12公司法 369-11 vs 證交法 43-1 哪個適用?▾
公開發行公司同時適用兩條,計算邏輯類似但門檻和罰則不同。非公開發行公司只適用 369-11。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司法 369-11 | 證交法 43-1 | 金管會大量持股規則 |
|---|---|---|---|
| 計算對象 | 關係企業章內部持股門檻認定 | 公開發行公司大量持股申報 | 證券持有變動之揭露 |
| 穿透範圍 | 從屬公司 + 人頭 + 從屬公司之人頭 | 本人 + 配偶 + 未成年子女 + 利用他人名義 | 共同持有 + 一致行動人 |
| 適用主體 | 所有公司(公開或非公開) | 限公開發行公司 | 限上市櫃公司 |
| 違反效果 | 影響 369-8 通知義務之計算正確性 | 罰鍰 + 刑責 + 表決權行使限制 | 罰鍰 + 揭露補正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