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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69-11股份或出資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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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本章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應連同左列各款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一、公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二、第三人為該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三、第三人為該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69-11 條規定關係企業持股計算採穿透合併原則,從屬公司持有、人頭代持、從屬公司之人頭代持均須一併計入。

Q · 對方把股份拆散到子公司和人頭名下,就能躲過關係企業的管控嗎?

不能。公司法 369-11 強制穿透合併計算

依公司法第 369-11 條,計算關係企業章的持股門檻(三分之一、二分之一)時,必須把三類股份一併計入:一、從屬公司持有他公司的股份;二、第三人為該公司而持有的股份(即人頭股東);三、第三人為該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的股份。無論透過多少層子公司或人頭分散,法律都要求穿透計算實質控制力,這是 369-2 到 369-10 所有保護機制能發揮效用的計算前提。

白話解讀

公司法第七章的所有門檻(三分之一、二分之一)要怎麼算持股數量?不是只看你公司名下登記了多少股。本條規定了三種必須一起算進去的「隱形持股」:第一,你的從屬公司持有的;第二,別人替你拿著的(人頭股東);第三,別人替你的從屬公司拿著的。為什麼要這樣算?因為如果只看表面登記,一家公司可以輕鬆把持股拆散到五家子公司和三個人頭名下,每一筆都不到門檻,加起來卻早就超過了。這條就是反規避條款:不管你把股份藏在多少層架構後面,法律都要穿透它,把真實的控制力攤出來算。沒有這條,前面369之2到369之10的所有保護機制就是紙老虎。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69-11 條為關係企業章持股計算的穿透式合併規則,明文要求計算控制公司持股比例時,將從屬公司持有、人頭代持、從屬公司之人頭代持三類股份一併計入,防止透過多層控股或分散登記規避控制從屬關係認定及通知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情況下「第三人為公司而持有」會被認定成立?

法院看實質不看形式。常見的認定依據包括:購股資金來自該公司、股息回流給該公司、第三人的投票完全依照該公司指示、第三人在公司擔任職務。即使沒有書面的代持協議,只要上述間接證據夠強,法院就會認定。內行人提示:銀行帳戶的資金流水紀錄是最有力的證據之一。

Q2合併計算的範圍到底追幾層?

法條寫的是「從屬公司」和「第三人」,沒有限定層數。從屬公司的從屬公司(孫公司)持有的股份,因為孫公司也是從屬公司的從屬公司,必須逐層往上合併。理論上可以追到無限層。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最常被忽略的是第三款:別人替你的子公司持有的股份。

Q3公司法 369-11 跟證交法 43-1 哪個優先適用?

兩者目的不同、可同時適用。369-11 是公司法關係企業章的內部計算規則(影響 369-8 通知義務),證交法 43-1 是公開發行公司大量持股對外申報義務。同一筆持股可能同時觸發兩個合併計算規則,且舉證標準與罰則不同。內行人提示:上市櫃公司併購案多採同步檢核,因為 43-1 的「利用他人名義」與 369-11 第二、三款的「為該公司而持有」實質認定標準高度重疊,蒐證可一次到位。

Q4公司法 369-11 條是什麼?

關係企業章持股的穿透合併計算規則,反規避條款,是 369-2 至 369-10 所有保護機制的計算前提。

Q5什麼叫「為該公司而持有」?

第三人形式上登記為股東但實質上是替某公司持有股份,認定看資金來源、投票指示、股息歸屬等實質因素。

Q6從屬公司是什麼意思?

依 369-2 被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過半數股份、表決權或人事決定權之公司。

Q7穿透計算的法律依據在哪?

公司法第 369-11 條三款分別規定從屬公司、人頭、從屬公司之人頭三類合併計算,立法理由參考德國股份法。

Q8怎麼合併計算關係企業持股?

盤點直接持股 → 加入從屬公司持股 → 查人頭代持 → 查從屬公司之人頭代持 → 加總對照門檻。

Q9怎麼證明對方是人頭股東?

蒐集資金流水(同一帳戶出資)、投票一致性、董監事重疊、辦公地址相同、股息回流路徑。

Q10怎麼向法院聲請調查對方持股結構?

引用本條作為法律依據,主張對方應依 369-8 通知義務揭露完整持股,向法院聲請強制揭露。

Q11盡職調查時怎麼追到 BVI 終極受益人?

用實質受益人申報資料、銀行 KYC 紀錄、董監事重疊、共同會計師事務所等間接證據逐層穿透。

Q12公司法 369-11 vs 證交法 43-1 哪個適用?

公開發行公司同時適用兩條,計算邏輯類似但門檻和罰則不同。非公開發行公司只適用 369-11。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司法 369-11證交法 43-1金管會大量持股規則
計算對象關係企業章內部持股門檻認定公開發行公司大量持股申報證券持有變動之揭露
穿透範圍從屬公司 + 人頭 + 從屬公司之人頭本人 + 配偶 + 未成年子女 + 利用他人名義共同持有 + 一致行動人
適用主體所有公司(公開或非公開)限公開發行公司限上市櫃公司
違反效果影響 369-8 通知義務之計算正確性罰鍰 + 刑責 + 表決權行使限制罰鍰 + 揭露補正

公司法 369-11

計算對象
關係企業章內部持股門檻認定
穿透範圍
從屬公司 + 人頭 + 從屬公司之人頭
適用主體
所有公司(公開或非公開)
違反效果
影響 369-8 通知義務之計算正確性

證交法 43-1

計算對象
公開發行公司大量持股申報
穿透範圍
本人 + 配偶 + 未成年子女 + 利用他人名義
適用主體
限公開發行公司
違反效果
罰鍰 + 刑責 + 表決權行使限制

金管會大量持股規則

計算對象
證券持有變動之揭露
穿透範圍
共同持有 + 一致行動人
適用主體
限上市櫃公司
違反效果
罰鍰 + 揭露補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 2 条第 3 号(子会社の定義/実質支配基準)+ 会社法施行規則第 3 条(議決権の合算規則)
韓國상법 제342조의2(상호주 보유 제한)+ 공정거래법 제2조 제5호(계열회사 정의)
中國公司法 第 216 條(關聯關係定義)+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 83 條(一致行動人合併計算)
德國AktG § 16(Mehrheitsbeteiligung, Mehrheitsbesitz)+ § 17(Abhängige Unternehmen)+ WpHG § 34(Zurechnung von Stimmrechten)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33-3, L233-4(contrôle et participation indirecte)+ L233-9(actions assimilées)
美國SEC Rule 13d-3 (beneficial ownership) + Regulation S-X Rule 1-02 (affiliate defini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60531 增訂)

計算本章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應連同左列各款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一、公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二、第三人為該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三、第三人為該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公司法對待股或出資之計算並未採綜合計算。為防止公司以迂迴間接之方法持有股份,以規避相互投資之規範並為正確掌握關係企業之形成,爰加以修正之。

  • 持有名詞
  • 第三人名詞
(086053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公司法對待股或出資之計算並未採綜合計算。為防止公司以迂迴間接之方法持有股份,以規避相互投資之規範並為正確掌握關係企業之形成,爰加以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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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69-11 條規定:「計算本章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應連同左列各款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一、公司之從屬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69-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69-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