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8 條(違反業務範圍或資金運用之處罰)
- 1.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2.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提存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許可。
- 3.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4.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5.保險業資金之運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或解除其負責人職務;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及投資資產運用之規定,或違反第八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之規定。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 三、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不動產投資條件限制之規定。 四、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五、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規範或投資額度之規定。 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經核准而投資,或屬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情形,未具備應具備之文件或程序;或違反同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運用、投資範圍或限額之規定。 七、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申報方式之規定。 八、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 6.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7.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擔保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限額、放款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8.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68條規範保險業違反業務範圍與資金運用之罰則,分八項處罰:罰鍰90萬至2000萬,關係人放款違規最重關3年。
Q · 保險公司違規會被罰多少?什麼情況會坐牢?
依保險法第168條,保險業違規依態樣分層處罰:違反業務範圍、準備金、財務健全性處90萬至900萬罰鍰;違反資金運用規定處100萬至1000萬罰鍰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廢止許可;違反關係人放款且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他人,行為負責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2000萬以下罰金。最後一項是保險法極少數會讓人坐牢的條文,刑責掛在「行為負責人」個人身上。
白話解讀
這條是保險法罰則體系裡的「巨砲陣地」,一次管了八種以上的違規態樣,從業務範圍越線到資金運用違規,從準備金提存不足到違法放款,全部寫在這一條裡。它像一張罰則地圖,每一項都指向保險法裡不同的義務規定。罰鍰從90萬到2,000萬不等,最重的甚至有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那是第168條之2的範圍,但168條第6項的放款違規也有3年以下的刑責)。為什麼保險業的資金運用要管這麼嚴?因為保險公司管的不是自己的錢,是幾百萬保戶繳的保費。一間壽險公司的資產規模可能超過好幾兆,如果資金運用失控,受害的不只是股東,而是整個社會。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68條為保險業違反業務範圍與資金運用規定之罰則總成,採八項分層結構規範違規行為:第1至4項處理業務範圍、賠償準備金、財務健全性與資本適足等違規(90萬至2000萬罰鍰);第5項處理資金運用八種違規態樣(100萬至1000萬罰鍰並得廢止許可);第6至8項處理放款與關係人交易違規(含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是金融監理對保險業資金安全的核心防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168條罰多少錢?▾
依違規態樣分層處罰,從90萬到2000萬不等,關係人放款最重併科2000萬罰金加3年徒刑。
Q2保險公司被罰我的保單會受影響嗎?▾
短期內不直接影響,但情節重大被廢止許可時保單會由其他公司接管,服務品質可能下降。
Q3保險法168條第6項什麼時候會坐牢?▾
對關係人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他人,行為負責人最重3年有期徒刑。
Q4情節重大會怎樣?▾
可能被廢止保險業許可,等同公司關門,現有保單由安定基金或他公司承接。
Q5罰的是公司還是個人?▾
第1-5項罰公司,第6-8項刑責罰「行為負責人」個人,法人面紗在刑責前不存在。
Q6保險業資金運用為什麼管這麼嚴?▾
保險公司管的是幾百萬保戶的保費,資產規模可達數兆,失控會引發系統性風險。
Q7金管會怎麼發現違規的?▾
年度金檢、專案金檢、申報資料異常比對、檢舉案件四種主要來源。
Q8獨立董事會被罰嗎?▾
如未盡監督義務可能被認定為行為負責人,定期書面紀錄監督意見是自保關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罰鍰金額 | 其他效果 | 刑事責任 | 適用條項 |
|---|---|---|---|---|
| 違規類型 | 刑事責任 | 適用條項 | — | — |
| 業務範圍違規 | 90-900萬 | 無 | 無 | 第1項 |
| 準備金違規 | 90-900萬 | 情節重大廢止保險金信託許可 | 無 | 第2項 |
| 財務健全性違規 | 90-900萬 | 無 | 無 | 第3項 |
| 資本適足違規 | 200-2000萬 | 監理措施 | 無 | 第4項 |
| 資金運用違規 | 100-1000萬 | 解除負責人職務、情節重大廢止許可 | 無 | 第5項 |
| 關係人放款無十足擔保 | 併科2000萬以下罰金 | 個人刑責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第6項 |
| 擔保放款未經董事會決議 | 200-2000萬 | 罰行為負責人 | 無 | 第7項 |
| 關係人交易超限 | 200-2000萬 | 罰行為負責人 | 無 | 第8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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