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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保險法 第 138-3 條(保險金信託)

  1. 1.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2. 2.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3. 3.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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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8-3 條規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金管會許可,營業及會計獨立並提存賠償準備。

Q · 保險公司想做保險金信託,要符合什麼條件?

依保險法第 138-3 條,保險業要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必須符合三道關卡:第一,須經金管會(保險局)許可;第二,營業及會計必須與保險本業獨立;第三,須提存賠償準備,作為違反受託人義務時的賠償來源。三道關卡的核心目的是防止「保險人」與「受託人」雙重身份的利益衝突,確保信託資產不被保險公司的財務問題波及。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如果要替你管保險金信託的錢,它不能當作自己公司的副業隨便經營。這條設了三道關卡。第一道:必須經過金管會許可,不是保險公司自己宣布一下就能開辦。第二道:營業和會計必須獨立,信託的帳跟保險公司自己的帳是完全分開的兩本帳。這意味著保險公司就算財務出狀況,理論上也不能動你的信託資產。第三道:必須提存賠償準備金,萬一保險公司搞砸了信託業務(違反受託人義務),這筆準備金就是你的賠償來源。三道關卡的邏輯很清楚:保險公司同時扮演「保險人」和「受託人」兩個角色時,你需要額外的制度保障來確保它不會利用資訊優勢佔你便宜。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8-3 條為保險業兼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監理性條文,建立許可制、會計獨立、賠償準備三道機制,防止保險公司於同時擔任保險人與信託受託人時,因雙重角色產生利益衝突,並確保信託資產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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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金信託是什麼?

用保險理賠金當信託本金,由受託人按契約管理給受益人...

Q2保險公司可以自己當信託受託人嗎?

可以,但須經金管會許可並符合會計獨立與賠償準備要件...

Q3保險公司倒了我的信託資產怎麼辦?

依本條會計獨立規定,信託資產與公司自有財產分離...

Q4保險金信託與一般信託差在哪?

保險金信託以保險理賠金為財產來源,多用於照顧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受益人...

Q5賠償準備是用什麼錢提存?

由保險公司自有資金提存,非保戶額外負擔,作為違反受託人義務時的賠償池...

Q6怎麼確認保險公司有信託業務許可?

上金管會保險局網站查詢公告名單,或撥打金管會服務專線確認...

Q7保險業辦理信託業務應遵行事項辦法在哪裡?

金管會訂定的子法,規範許可條件、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等...

Q8違反第 138-3 條會有什麼處罰?

依保險法第 168 條罰則規定處以罰鍰,情節重大可廢止許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保險公司兼營銀行兼營專業信託公司
受託人類型需依本條取得金管會許可、會計獨立、提存賠償準備依銀行法第 28 條及信託業法取得許可依信託業法第 34 條取得許可
規範法源保險法第 138-3 條 + 主管機關訂定辦法銀行法第 28 條 + 信託業法信託業法(本業)
適用情境保險金信託(理賠金管理給未成年/身障受益人)一般金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全方位信託業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保険業法第 99 条(信託業務の兼営許可)
🇰🇷 韓國보험업법 + 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신탁업 인가)
🇩🇪 德國VAG (Versicherungsaufsichtsgesetz) §15 + KAGB(資產分離原則)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 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L.214(資產隔離與監理)
🇺🇸 美國NAIC Insurance Holding Company Model Act + state-level trust company licen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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