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3-5 條(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之情形)
- 1.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 2.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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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3-5 條規定資本等級不足之保險業禁止現金分配盈餘、買回股份、退還股金,負責人亦不得領報酬以外之給付。
Q · 保險公司不發現金股利就是經營不好嗎?
依保險法第 143-5 條,當保險公司資本等級被列為「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時,法律強制禁止以現金股利、買回股份、退還股金等方式讓現金流出公司,僅允許不消耗淨資產的股票股利。此外,負責人也不得領取報酬以外之給付(如績效獎金、紅利)。保戶權益和經營者個人收入之間,法律選了保戶。
白話解讀
保費繳出去之後,你最不想聽到的消息是:這家保險公司的錢不夠賠。143-5條設了一道閘門:當保險公司的資本等級掉到「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公司被禁止發現金股利、買回自家股票、退還股金。唯一允許的分配方式是股票股利,因為股票股利不會讓現金流出公司。第二項更狠:資本不足的保險公司,負責人連獎金紅利都不能領,只能拿基本報酬。你的理賠權益和經營者的個人收入之間,法律選了你。如果你發現自己的保險公司突然從「配息績優生」變成「今年不配息」,那不一定是公司經營策略改變,可能是金管會已經啟動紅線管制了。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3-5 條為保險業資本分配限制規範,當保險業之資本等級依第 143-4 條被劃分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時,禁止以股票股利或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方式分配盈餘、買回股份或退還股金;同時禁止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立法目的在於保留資本以保障保戶清償權益,並強制將經營者個人利益與公司資本健康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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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 143-5 條規範什麼?▾
資本不足保險業之分配限制與負責人報酬限制。
Q2保險公司資本不足會被禁止做什麼?▾
禁止現金股利、買回股份、退還股金,僅允許股票股利。
Q3資本等級有幾級?▾
資本適足、資本不足、顯著不足、嚴重不足四級。
Q4為什麼股票股利可以發、現金股利不行?▾
股票股利不讓現金流出公司,不消耗淨資產。
Q5怎麼知道我買的保險公司資本夠不夠?▾
金管會保險局網站每半年公布資本適足率,200% 以上為適足。
Q6資本不足的保險公司,董事長還能領獎金嗎?▾
不行,僅得領基本報酬,違反者監理處分。
Q7保險公司資本嚴重不足,保戶會拿不到理賠嗎?▾
有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保險法第143-1 條),但保障金額有上限。
Q8違反 143-5 條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 168 條處罰鍰,並啟動 143-6 條強制監理措施。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evel | ratio | 現金分配 | 負責人獎金 | 監理強度 |
|---|---|---|---|---|
| 資本適足 | ≥ 200% | 允許 | 允許 | 正常 |
| 資本不足 | 150% ≤ x < 200% | 禁止(僅股票股利) | 禁止 | 啟動 143-6 限制 |
| 顯著不足 | 50% ≤ x < 150% | 禁止 | 禁止 | 強制增資、限制業務 |
| 嚴重不足 | < 50% | 禁止 | 禁止 | 接管、停業、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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