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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143-5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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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2. 2.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3-5 條規定資本等級不足之保險業禁止現金分配盈餘、買回股份、退還股金,負責人亦不得領報酬以外之給付。

Q · 保險公司不發現金股利就是經營不好嗎?

不一定,可能是金管會法定紅線管制

依保險法第 143-5 條,當保險公司資本等級被列為「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時,法律強制禁止以現金股利、買回股份、退還股金等方式讓現金流出公司,僅允許不消耗淨資產的股票股利。此外,負責人也不得領取報酬以外之給付(如績效獎金、紅利)。保戶權益和經營者個人收入之間,法律選了保戶。

白話解讀

保費繳出去之後,你最不想聽到的消息是:這家保險公司的錢不夠賠。143-5條設了一道閘門:當保險公司的資本等級掉到「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公司被禁止發現金股利、買回自家股票、退還股金。唯一允許的分配方式是股票股利,因為股票股利不會讓現金流出公司。第二項更狠:資本不足的保險公司,負責人連獎金紅利都不能領,只能拿基本報酬。你的理賠權益和經營者的個人收入之間,法律選了你。如果你發現自己的保險公司突然從「配息績優生」變成「今年不配息」,那不一定是公司經營策略改變,可能是金管會已經啟動紅線管制了。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3-5 條為保險業資本分配限制規範,當保險業之資本等級依第 143-4 條被劃分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時,禁止以股票股利或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方式分配盈餘、買回股份或退還股金;同時禁止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立法目的在於保留資本以保障保戶清償權益,並強制將經營者個人利益與公司資本健康綁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公司不發股利跟我的保單有什麼關係?

直接有關。被禁止發現金股利代表公司資本已經掉到法定紅線以下(保險法第 143-5 條第一項),你的理賠金來自這家公司的資產,資本不足意味著理賠能力有疑慮。台灣有保險安定基金(保險法第 143-1 條)保障保戶,但保障金額有上限。內行人提示:安定基金對不同險種的保障上限不同,保額越大的保單,越需要關注保險公司的資本健康。

Q2我怎麼知道我的保險公司資本夠不夠?

金管會保險局官網每半年公布所有保險公司的資本適足率,搜尋「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就能找到。200% 以上算「資本適足」,低於 200% 就進入分級管制。內行人提示:光看單次數字不夠,要看趨勢。連續兩季下滑比單次低於門檻更值得警覺。

Q3保險公司資本不足,我應該馬上解約嗎?

不要衝動。解約通常有解約金損失,而且保險法的監理機制(第 143-6 條)會要求公司提出改善計畫。如果改善失敗,最終由安定基金接手或安排其他公司承接保單。內行人提示:真正該擔心的時機不是「資本不足」(還有改善空間),而是「資本嚴重不足」且公司遲遲提不出可行的增資方案。

Q4保險法 143-5 條規範什麼?

資本不足保險業之分配限制與負責人報酬限制,保戶清償權益優先於股東獲利的法定防火牆。

Q5資本適足率是什麼?

保險業自有資本除以風險資本之比率,反映清償能力強度。200% 以上為適足。

Q6資本等級分幾級?

適足、不足、顯著不足、嚴重不足四級,依資本適足率劃分。

Q7為什麼股票股利可以發、現金股利不行?

股票股利不讓現金流出公司,不消耗淨資產,保戶清償資金不受影響。

Q8怎麼查保險公司資本適足率?

金管會保險局網站每半年公布,搜尋「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即可。

Q9保險公司被列資本不足保戶怎麼辦?

先查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上限、確認保單在保障範圍內、密切關注 143-6 條監理措施進度、不要急著解約。

Q10資本不足保險公司股東該怎麼做?

股東會主動詢問公司增資計畫、要求揭露 143-6 條改善方案、評估持股風險。

Q11保險公司如何從資本不足回到適足?

增資、發行次順位債、處分非核心資產、調整風險資本配置,於 143-6 條限期內提改善計畫。

Q12保險法 143-5 vs 銀行法 44-1 差在哪?

兩者立法精神一致,143-5 是保險業繼受銀行法 44-1 的條款;差異在資本等級劃分標準與監理工具細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levelratio現金分配負責人獎金監理強度
資本適足≥ 200%允許允許正常
資本不足150% ≤ x < 200%禁止(僅股票股利)禁止啟動 143-6 限制
顯著不足50% ≤ x < 150%禁止禁止強制增資、限制業務
嚴重不足< 50%禁止禁止接管、停業、解散

ratio

資本適足
≥ 200%
資本不足
150% ≤ x < 200%
顯著不足
50% ≤ x < 150%
嚴重不足
< 50%

現金分配

資本適足
允許
資本不足
禁止(僅股票股利)
顯著不足
禁止
嚴重不足
禁止

負責人獎金

資本適足
允許
資本不足
禁止
顯著不足
禁止
嚴重不足
禁止

監理強度

資本適足
正常
資本不足
啟動 143-6 限制
顯著不足
強制增資、限制業務
嚴重不足
接管、停業、解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保険業法第 132 条以下(早期是正措置)
韓國보험업법 제123조(자본금 등의 적정성 유지)
中國保险法第 82 條以下(偿付能力监管)
德國VAG § 134(Solvabilitätskapitalanforderung / Solvency II)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 352-1(Exigence de capital de solvabilité)
美國NAIC Risk-Based Capital (RBC) Model Act § 3(Company Action Leve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1040122 增訂)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一、資本適足率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二、資本適足率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適足率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保險業於資本適足率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等情況時,仍以股票股利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或於合作社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或退還股金等方式,持續流失其可變現資產,致其流動性或清償能力等財務情形加速惡化,並考量保險業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分配盈餘,則無可變現資產流失之虞,爰參考銀行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及原條文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一項。   三、為督促保險業維持資本適足率及促使其負責人積極改善資本適足率,爰參考銀行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

(1100504 修正)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增訂「淨值比率」為監理指標,並使用語一致,爰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資本適足率等級」修正為「資本等級」,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4012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保險業於資本適足率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等情況時,仍以股票股利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或於合作社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或退還股金等方式,持續流失其可變現資產,致其流動性或清償能力等財務情形加速惡化,並考量保險業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分配盈餘,則無可變現資產流失之虞,爰參考銀行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及原條文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一項。   三、為督促保險業維持資本適足率及促使其負責人積極改善資本適足率,爰參考銀行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

(1100504 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增訂「淨值比率」為監理指標,並使用語一致,爰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資本適足率等級」修正為「資本等級」,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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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143-5 條規定:「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14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14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