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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保險法 第 143-4 條(資本適足率及其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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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2. 2.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 一、資本適足。 二、資本不足。 三、資本顯著不足。 四、資本嚴重不足。
  3. 3.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4. 4.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43條之4建立四級資本適足率制度:資本適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資本嚴重不足,並以 RBC 比率及淨值比率為雙重指標。

Q · 怎麼知道我的保險公司會不會倒?

看 RBC 比率,低於 200% 就是資本不足

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保險業每季須申報「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RBC)」及「淨值比率」,並依此劃分為四個資本等級。RBC 比率 200% 為法定及格線,低於此線即屬「資本不足」,金管會得限期改善並限制分紅;若 RBC 低於法定 25%(即 50%)或淨值為負,即達「資本嚴重不足」,金管會得依保險法第149條接管或命令解散。金管會保險局每季公布各保險公司比率,可上官網查詢。

深度解讀

你會看餐廳的衛生評等再決定要不要吃,但你大概從來沒查過你的保險公司的「健康分數」。保險法第143條之4就是這個健康分數的法源。它要求每家保險公司維持「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低於一定標準,並按照這兩個指標把保險公司分成四個等級:資本適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資本嚴重不足。最嚴重的那一級定義很明確: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低於法定最低比率的25%,或者淨值低於零。一旦被歸類為「資本嚴重不足」,後續的法律效果是連鎖反應:不能分紅、不能發獎金、主管機關可以直接介入接管。這不是理論上的威脅,過去二十年台灣已經有多家保險公司因為觸及這條紅線而被接管或強制退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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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143-4 條規定:「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14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14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