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3-3 條(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
- 1.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三、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七、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提撥之相關事宜。 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但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 九、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 2.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單項金額及總額之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3.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墊支之金額,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4.主管機關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得視其需要,提供必要之保險業經營資訊。
- 5.保險業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於安定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應依安定基金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各項準備金等電子資料檔案,並提供安定基金認為必要之電子資料檔案。
- 6.安定基金得對保險業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 一、提撥比率正確性及前項所定電子資料檔案建置內容。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保險業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相關事項。
- 7.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8.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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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43條之3規定安定基金九大職能,含對經營困難業者貸款、合併承接墊支、被接管業者墊付保戶請求、擔任接管清理人、承接保單等,是保險業退場時的安全網。
Q · 保險公司倒了,我的保單錢拿得到嗎?
依保險法第143條之3,保險業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解散時,安定基金會先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請求之金額,並取得代位求償權向倒閉的保險業追討。但墊付有範圍與單項及總額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金管會核定。換言之:保單不會瞬間變廢紙,但也不保證拿到保單上原本約定的所有金額。
白話解讀
你的保險公司倒了,保單上寫的理賠金、滿期金、解約金,還拿得到嗎?這條就是回答這個問題的。台灣有一個叫「安定基金」的機制,所有保險公司每年都要繳錢進去,像保險業自己的保險。當某家保險公司經營到撐不住,被金管會接管或勒令停業的時候,安定基金會先把錢墊給你。不是等清算完才慢慢分,是先墊。你不用去排隊、不用打官司、不用等三五年。但這裡有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細節:安定基金墊付的金額有上限,不是你保單上寫多少就賠多少。而且墊付之後,安定基金會拿著你的債權去跟倒掉的保險公司追討,等於它替你先打了一場你可能打不起的仗。這條同時規定了安定基金可以擔任接管人、清理人,甚至直接承接整間公司的保單,讓你的保障不中斷。簡單說:保險公司可以倒,但你的保單不會瞬間變廢紙,中間有一層緩衝墊在那裡。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43條之3規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辦理九大事項,包含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保險業合併或承受同業契約時之低利貸款墊支、被接管業者之保戶請求墊付、重整關係人會議代理出席、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承接不具清償能力公司之保險契約、提撥事宜、處理財務與風險資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事項,並賦予查核與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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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倒了,我的保單還有效嗎?▾
本條搭配第149條接管程序,安定基金可協助其他保險業承接契約或自行承接,保障不會瞬間中斷。
Q2安定基金會自動把錢匯給我嗎?▾
不會。保險公司被接管後,安定基金會公告墊付方案與申請程序,保戶要主動準備文件、依期限申請。
Q3墊付有上限嗎?多少?▾
有。墊付範圍、單項金額與總額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金管會核定,依人身與財產保險業分別公告。
Q4安定基金的錢從哪來?是政府出的嗎?▾
不是政府出。錢來自所有保險業按營業比例提撥的基金,人身與財產保險業安定基金分開管理。
Q5墊付之後,安定基金會去跟誰追討?▾
依本條第2、3款,安定基金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的求償權,會以債權人身份在清算程序中追討。
Q6安定基金可以擔任接管人嗎?▾
可以。本條第5款明定安定基金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Q7保戶申請墊付要準備什麼?▾
保單正本、繳費紀錄、身分證明、近期保單價值準備金通知,依安定基金公告之程序與期限申請。
Q8如果保單被其他保險公司承接,條件會改變嗎?▾
可能會。承接條件由承接公司與安定基金協商,要特別注意保障範圍與費率變動,承接書面通知要看仔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speed | amount | burden_of_proof |
|---|---|---|---|
| 安定基金墊付 | 接管後 3-12 個月(依公告) | 依墊付範圍與上限,通常涵蓋保單主要權益但非全額 | 保戶提供保單正本與身分證明即可 |
| 其他保險業承接保單 | 依承接協商進度,通常與墊付同步或稍晚 | 原保單條件原則延續,但保障範圍/費率可能調整 | 保戶確認承接條件並決定是否同意 |
| 清算程序債權分配 | 數年(依清算複雜度) | 依清算財產分配,可能僅獲部分受償 | 保戶以一般債權人身份申報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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