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9-2 條(接管人之義務及職務之執行)
- 1.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 2.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研擬具體方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三、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四、有重建更生可能而應向法院聲請重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 3.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 4.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 5.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 6.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於保險業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並免為重整債權之申報。
- 7.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 8.受接管保險業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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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9 條之 2 規範接管期間主管機關得限制保戶解約、借款;接管人重大行為須報准;保險債權重整時優先受償。
Q · 我的保險公司被接管了,能解約嗎?
依保險法第 149 條之 2 第 1 項,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保戶解約、保單借款、契約變更或新業務承接。實務上限制範圍由金管會以接管處分公告。同條第 6 項另賦予保險債權在重整時優先受償權,第 8 項則允許接管人報准後調整保費率或保額。
白話解讀
你繳了二十年的保費,某天打開新聞,發現你的保險公司被金管會接管了。第一個念頭大概是「趕快把保單解約把錢拿回來」。但這條法律說:不一定讓你解。接管期間,主管機關可以限制你解約、變更保單、甚至用保單借款。聽起來像是政府在欺負你,但邏輯正好相反:如果幾十萬保戶同時解約,保險公司剩餘資產瞬間被掏光,最後誰都拿不到。限制解約是為了讓接管人有時間把爛攤子收拾好。而接管人要做任何大動作,增資、賣業務、跟別家合併、聲請重整,都必須先擬方案報金管會批准。最讓保戶安心的一條藏在第六項:保險契約的債權在重整時享有優先受償權,排在一般債權前面。最該警惕的一條藏在最後一項:如果你的保費率跟市場嚴重脫節,接管人可以報經核准後調高你的保費或降低保額。你的保單不會消失,但條件可能變了。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9 條之 2 規範保險業受接管期間主管機關的管制權限與接管人的職務行使框架,包含限制保戶解約借款、接管人重大行為事前許可制、過渡保險機制、重整聲請、保險債權優先受償、費率與保額調整等八項機制,構成保險業危機處理的核心程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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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被接管,保單會自動失效嗎?▾
不會。接管期間契約效力不自動終止,但解約、借款、契約變更可能被金管會公告限制。
Q2接管期間我繼續繳保費有意義嗎?▾
有。停繳可能讓保單失效,將來轉讓給新公司時失去復效機會。保留繳費紀錄是保護自己的最穩做法。
Q3接管人可以強制調高我的保費嗎?▾
可以。依本條第 8 項,接管人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得調整保費率或保額,前提是不調整就無業者願意承接。
Q4保險安定基金會墊付多少?▾
壽險有墊付上限(依金管會公告),不是全額。具體金額隨政策調整,以最新公告為準。
Q5本條提到的重整跟一般公司重整有什麼差別?▾
依第 7 項準用公司法重整規定,但本條另設法院 30 日內裁定(第 5 項)與保險債權免申報(第 6 項)兩項特殊規定。
Q6接管期間我能告保險公司嗎?▾
原則上接管人代表公司,訴訟標的若涉及保單債權,會在重整或清算程序中處理,個別訴訟可能被中止。
Q7保險公司被接管時股東有什麼權利?▾
幾乎被凍結。接管人為增資或合併取得表決權股份不受持股限制(本條第 4 項),原股東持股可能大幅稀釋。
Q8什麼是過渡保險機制?▾
本條第 3 項機制,接管人評估後為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研擬過渡安排報金管會核准後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cenario_a_label | scenario_a_value | scenario_b_label | scenario_b_value |
|---|---|---|---|---|
| 誰可發動 | 受接管保險業日常 | 接管人代表公司執行職務 | 重大行為(第 2 項) | 接管人擬方案,金管會許可才能執行 |
| 保戶解約 | 接管期間 | 得被金管會限制(第 1 項) | 非接管期間 | 依保單條款自由解約 |
| 保險債權順位 | 重整程序 | 優先受償且免申報(第 6 項) | 清算程序 | 仍享優先順位,但須依清算規定申報 |
| 費率調整 | 本條第 8 項機制 | 業務讓與時為使他業承接,得報准調整 | 一般情況 | 依保單條款,原則不得片面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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