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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保險法 第 149-1 條(管理處分之移交)

  1. 1.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2. 2.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3. 3.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4. 4.接管人因執行職務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得免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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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9 條之 1 規範保險業被接管後,經營權及財產管理處分權即行移交接管人,原董事會職權立即停止。

Q · 保險公司被金管會接管那一天,董事會還能做決定嗎?

依保險法第 149 條之 1 第一項,接管處分生效當日,原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並非過渡移交。經營權及財產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接管人並有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代表權,可指派自然人代表執行職務。原董事、經理人有移交帳冊、文件、財產的法定義務,並負答復義務。

白話解讀

當金管會決定接管一家保險公司,接管人走進大門的那一天,所有權力瞬間易手。董事會、股東會、監察人、審計委員會,全部停權。不是「配合接管人工作」,是「你的權力已經不存在了」。經營權和財產管理處分權全部歸接管人,接管人可以代表這家公司打官司、簽契約、處分資產,無需原管理層同意。原來的董事和經理人有兩個法定義務:把帳冊文件財產全部移交,以及回答接管人的任何問題。拒絕移交或拒絕回答,後果非常嚴重。第二項還給了接管人兩把特權武器:執行職務不受行政執行法第17條(拘提管收限制)和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禁止處分)的約束;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免提供擔保。這些特權的存在只有一個目的:讓接管人能以最快速度控制住局面,防止資產在混亂中被轉移。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9 條之 1 為保險業接管後權力移轉之總則性規範:明定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時,受接管保險業之經營權及財產管理處分權「全部」歸接管人行使,原管理層職權「即行停止」;並賦予接管人三項特權(訴訟代表權、排除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與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之限制、免擔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以確保接管能於最短時間內控制局面、防止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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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被接管後,我的保費還要繼續繳嗎?

接管不等於保單終止。接管期間你的保單原則上仍有效力,保費義務也繼續存在。但接管人依保險法第 149 條之 2 可能限制新業務和保單變更。實務上,接管人通常會公告保戶權益處理方式。如果最終由其他保險公司承接你的保單,保費繳納對象會改變。內行人提示:接管期間如果你不繳保費導致保單停效,日後承接公司可能不會復效。除非接管人明確公告暫停繳費,否則繼續繳是比較安全的選擇。

Q2被接管公司的前老闆如果跑了怎麼辦?

接管人依本條第四項聲請假扣押免提供擔保,可以在最短時間內凍結疑似被轉移的資產。加上第二項排除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和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的限制,接管人的追索能力遠超過一般債權人。實務上金管會接管前通常已經掌握關鍵人的資產線索。內行人提示:接管人的追索不限於國內。如果前管理層把資產移到海外,接管人可以透過司法互助或金融資訊交換機制追查。時間是關鍵,所以法律才給接管人這麼多特權。

Q3保險法 149-1 條是什麼?

保險業被金管會派員接管後,經營權及財產管理處分權即行移交接管人,原董事會、股東會、監察人、審計委員會職權立即停止的總則條文。

Q4保險公司被接管是什麼意思?

指金管會依保險法 149 條認定保險業違法或有礙穩健經營,派員以「接管人」身分接收公司全部經營權與財產處分權,原管理層即時離場。

Q5接管人有什麼權力?

三大特權: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代表權、不受行政執行法 17 條與稅捐稽徵法 24-3 限制、免擔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Q6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指什麼?

包含保單明細、再保險合約、投資部位、放款餘額、不動產登記、子公司資產、訴訟在案件清單、人事印鑑、系統權限等所有有形與無形財產資訊。

Q7保險公司被接管後保戶該怎麼辦?

確認保單類型與安定基金保障範圍 → 關注金管會公告 → 保留繳費證明 → 不要急著解約 → 主動向接管人辦公室登記理賠案件。

Q8被接管公司前董事如何完成移交?

整理所有帳冊與財產列表 → 編列移交清冊 → 交出印鑑、密碼、系統權限 → 對接管人詢問負答復義務 → 後續配合追索作業。

Q9接管人如何聲請假扣押凍結前管理層資產?

依本條第四項聲請時免提供擔保,可在最短時間內向法院聲請對前管理層及親屬可疑帳戶實施假扣押,必要時搭配 149-6 出境限制。

Q10接管期間保費怎麼繳?

原則上仍依保單繳費條款繼續繳。除非接管人正式公告暫停繳費,否則停繳可能導致保單失效,日後承接公司可能不會復效。

Q11接管 vs 監管差在哪?

監管(149 條)原管理層仍在位、金管會派員督導;接管(149-1)原管理層職權即行停止、接管人取代決策權。監管溫和、接管激烈。

Q12保險業接管 vs 銀行業接管差在哪?

兩者體例類似(本條 103 年大修參考銀行法 62-2),但保險業有安定基金、銀行業有存保公司,賠付邏輯與承接機制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業法 第241条(保険管理人による業務及び財産の管理を命ずる処分)
🇰🇷 韓國보험업법 제141조(계약 이전 결정 및 관리인 선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142條(保險業務的接管)
🇩🇪 德國VAG § 311(Sicherungsmaßnahmen / Bestellung eines Sonderbeauftragten durch BaFin)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 612-33 et L. 612-34(mesures conservatoires de l'ACPR / administrateur provisoire)
🇺🇸 美國NAIC Insurer Receivership Model Act § 401–502; NY Insurance Law § 7402(Rehabilitation and Liqu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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