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9-1 條(管理處分之移交)
- 1.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 2.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 3.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 4.接管人因執行職務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得免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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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9 條之 1 規範保險業被接管後,經營權及財產管理處分權即行移交接管人,原董事會職權立即停止。
Q · 保險公司被金管會接管那一天,董事會還能做決定嗎?
依保險法第 149 條之 1 第一項,接管處分生效當日,原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並非過渡移交。經營權及財產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接管人並有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代表權,可指派自然人代表執行職務。原董事、經理人有移交帳冊、文件、財產的法定義務,並負答復義務。
白話解讀
當金管會決定接管一家保險公司,接管人走進大門的那一天,所有權力瞬間易手。董事會、股東會、監察人、審計委員會,全部停權。不是「配合接管人工作」,是「你的權力已經不存在了」。經營權和財產管理處分權全部歸接管人,接管人可以代表這家公司打官司、簽契約、處分資產,無需原管理層同意。原來的董事和經理人有兩個法定義務:把帳冊文件財產全部移交,以及回答接管人的任何問題。拒絕移交或拒絕回答,後果非常嚴重。第二項還給了接管人兩把特權武器:執行職務不受行政執行法第17條(拘提管收限制)和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禁止處分)的約束;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免提供擔保。這些特權的存在只有一個目的:讓接管人能以最快速度控制住局面,防止資產在混亂中被轉移。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9 條之 1 為保險業接管後權力移轉之總則性規範:明定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時,受接管保險業之經營權及財產管理處分權「全部」歸接管人行使,原管理層職權「即行停止」;並賦予接管人三項特權(訴訟代表權、排除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與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之限制、免擔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以確保接管能於最短時間內控制局面、防止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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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被接管會怎樣?▾
經營權及財產管理處分權即行移交接管人,原董事會、股東會、監察人、審計委員會職權立刻停止,公司由接管人代表進行所有業務及訴訟。
Q2接管人是誰決定的?▾
依保險法第 149 條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員,可指派自然人為代表行使職務,通常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保險業者人員。
Q3接管後我的保單還有效嗎?▾
保單原則上仍有效。接管期間保險業仍是法人,由接管人代表處理理賠與保單義務,最終可能由安定基金或承接保險業繼續履行。
Q4接管期間可以解約嗎?▾
接管人依保險法第 149 條之 2 可限制新業務、保單變更與解約金支付,避免擠兌式贖回造成資產加速流失。
Q5原董事會還能簽契約嗎?▾
不能。接管生效當日董事會職權即行停止,任何契約簽署由接管人行使,原董事擅自簽署可能構成無權代理並衍生個人責任。
Q6接管人能凍結前管理層的個人資產嗎?▾
可以。本條第四項給接管人免擔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的特權,反應速度遠快於一般民事訴訟。
Q7接管最後會怎樣結束?▾
依保險法第 149 條之 3,可能結局有四種:重整成功恢復、營業讓與、與其他保險業合併、或解散清算。
Q8保險業接管跟銀行業接管差在哪?▾
兩者體例類似,本條參考銀行法第 62 條之 2 設計,但保險業有安定基金承接機制,銀行業則有存保公司,賠付邏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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