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9 條(保險業違法之處分)
- 1.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三、令其增資。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 2.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 3.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4.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 5.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 6.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 7.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 8.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 9.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二、締結契約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三、其他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
- 10.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
- 11.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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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9 條建立金管會對保險業七款行政處分及監管、接管、停業清理、解散之退場階梯,並設 90 日強制處分時限。
Q · 保險公司被金管會處分,保單還有效嗎?
保險法第 149 條建立階梯式處分機制:糾正與限期改善階段保單完全不受影響;進入監管階段大額理賠及保單變更可能需監管人同意而變慢;接管階段新業務停止受理、解約金支付可能受限;最終進入停業清理或解散時,依第 143 條之 3 安定基金有資金保障,常見作法是安排其他保險業承接保單,保障延續但條件可能調整。
白話解讀
金管會手上有一組七段式的開關,從最輕的「糾正」到最重的「命令解散」,可以對任何一家違規或經營不善的保險公司逐級升級處分。第一層是日常監管工具:限制營業範圍、停售商品、強制增資、撤換人事、撤銷決議、解除董監事。第三項以下進入重症區:當資本嚴重不足,而且保險公司在期限內沒補救成功,金管會必須在90天內做出接管、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的決定。注意這裡用的是「應」不是「得」,代表金管會不能拖。但如果問題是因為全球性金融風暴造成的系統性因素,金管會可以給寬限期。被監管的保險公司,花錢、簽約、處分財產全部要經過監管人同意。這條從民國52年走到現在,經過8次修法,每次修法都是一次保險業出事的教訓結晶。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9 條為保險業違法或經營不善時主管機關處分權之核心條文,建立階梯式監理機制:第一階段為糾正、限期改善及七款行政處分(含營業限制、停售商品、增資、撤換經理人、解除董監事等);第二階段於資本等級嚴重不足或財務顯著惡化時,授權主管機關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處分,並設 90 日強制處分期限及系統性風險寬限機制,搭配接管期間凍結強制執行與破產程序之保戶資產保護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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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公司被金管會接管會怎樣?▾
新業務停止、保單變更受限制、依安定基金安排他保險業承接,保障延續但條件可能調整。
Q2保險法 149 條七款處分是什麼?▾
限制營業、停售商品、令增資、解除經理人職務、撤銷法定會議決議、解除董監事、其他必要處置。
Q3保險公司接管多久時間?▾
資本嚴重不足者,金管會應自期限屆滿次日起 90 日內接管、清理或解散;系統性風險可寬限。
Q4保險公司倒閉保單怎麼辦?▾
依安定基金保障,多數情況安排其他保險業承接既有保單,保障延續但條件可能微調。
Q5監管 vs 接管差在哪?▾
監管是公司仍由原管理層運作但重大行為須監管人同意;接管則公司管理權全部移交接管人。
Q6保險公司被接管,我能解約嗎?▾
接管期間解約金支付可能受限,依第 149 條之 2 由接管人決定是否暫停或減額。
Q7為什麼接管後不能聲請破產?▾
依第 149 條第七項,接管期間其他重整、破產、和解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保護保戶資產優先。
Q8金管會處分紀錄哪裡查?▾
金管會保險局網站「裁罰案件」專區及 1998 金融服務專線可查;公司依第 148 條之 2 須 2 日內公開重大訊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糾正/限期改善 | 監管 | 接管 | 停業清理/解散 |
|---|---|---|---|---|
| 處分啟動門檻 | 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 財務業務狀況顯著惡化、經改善計畫無效 | 資本等級嚴重不足且未完成改善,或財務惡化嚴重損及保戶權益 | 接管後仍無法救回,或情節最重 |
| 保戶影響 | 幾乎不受影響 | 大額支付須監管人同意,理賠可能變慢 | 新業務停止、保單變更與解約金支付受限 | 由安定基金與承接保險業接續 |
| 公司管理權 | 原管理層保留 | 原管理層保留,重大事項須監管人同意 | 接管人接管全部經營權 | 清理人或清算人接管 |
| 其他程序 | 正常 | 正常 | 強制執行、破產、重整、和解程序當然停止 | 依清理或清算程序進行 |
| 時限要求 | 改善計畫期限由主管機關核定 | 無固定期限 | 資本嚴重不足案件須 90 日內處分 | 依清理或清算程序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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