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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保險法 第 149 條(保險業違法之處分)

  1. 1.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三、令其增資。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2. 2.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3. 3.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4. 4.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5. 5.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6. 6.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7. 7.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8. 8.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9. 9.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監管處分時,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二、締結契約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三、其他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
  10. 10.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
  11. 11.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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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9 條建立金管會對保險業七款行政處分及監管、接管、停業清理、解散之退場階梯,並設 90 日強制處分時限。

Q · 保險公司被金管會處分,保單還有效嗎?

保險法第 149 條建立階梯式處分機制:糾正與限期改善階段保單完全不受影響;進入監管階段大額理賠及保單變更可能需監管人同意而變慢;接管階段新業務停止受理、解約金支付可能受限;最終進入停業清理或解散時,依第 143 條之 3 安定基金有資金保障,常見作法是安排其他保險業承接保單,保障延續但條件可能調整。

白話解讀

金管會手上有一組七段式的開關,從最輕的「糾正」到最重的「命令解散」,可以對任何一家違規或經營不善的保險公司逐級升級處分。第一層是日常監管工具:限制營業範圍、停售商品、強制增資、撤換人事、撤銷決議、解除董監事。第三項以下進入重症區:當資本嚴重不足,而且保險公司在期限內沒補救成功,金管會必須在90天內做出接管、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的決定。注意這裡用的是「應」不是「得」,代表金管會不能拖。但如果問題是因為全球性金融風暴造成的系統性因素,金管會可以給寬限期。被監管的保險公司,花錢、簽約、處分財產全部要經過監管人同意。這條從民國52年走到現在,經過8次修法,每次修法都是一次保險業出事的教訓結晶。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9 條為保險業違法或經營不善時主管機關處分權之核心條文,建立階梯式監理機制:第一階段為糾正、限期改善及七款行政處分(含營業限制、停售商品、增資、撤換經理人、解除董監事等);第二階段於資本等級嚴重不足或財務顯著惡化時,授權主管機關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處分,並設 90 日強制處分期限及系統性風險寬限機制,搭配接管期間凍結強制執行與破產程序之保戶資產保護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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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被金管會接管會怎樣?

新業務停止、保單變更受限制、依安定基金安排他保險業承接,保障延續但條件可能調整。

Q2保險法 149 條七款處分是什麼?

限制營業、停售商品、令增資、解除經理人職務、撤銷法定會議決議、解除董監事、其他必要處置。

Q3保險公司接管多久時間?

資本嚴重不足者,金管會應自期限屆滿次日起 90 日內接管、清理或解散;系統性風險可寬限。

Q4保險公司倒閉保單怎麼辦?

依安定基金保障,多數情況安排其他保險業承接既有保單,保障延續但條件可能微調。

Q5監管 vs 接管差在哪?

監管是公司仍由原管理層運作但重大行為須監管人同意;接管則公司管理權全部移交接管人。

Q6保險公司被接管,我能解約嗎?

接管期間解約金支付可能受限,依第 149 條之 2 由接管人決定是否暫停或減額。

Q7為什麼接管後不能聲請破產?

依第 149 條第七項,接管期間其他重整、破產、和解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保護保戶資產優先。

Q8金管會處分紀錄哪裡查?

金管會保險局網站「裁罰案件」專區及 1998 金融服務專線可查;公司依第 148 條之 2 須 2 日內公開重大訊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糾正/限期改善監管接管停業清理/解散
處分啟動門檻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財務業務狀況顯著惡化、經改善計畫無效資本等級嚴重不足且未完成改善,或財務惡化嚴重損及保戶權益接管後仍無法救回,或情節最重
保戶影響幾乎不受影響大額支付須監管人同意,理賠可能變慢新業務停止、保單變更與解約金支付受限由安定基金與承接保險業接續
公司管理權原管理層保留原管理層保留,重大事項須監管人同意接管人接管全部經營權清理人或清算人接管
其他程序正常正常強制執行、破產、重整、和解程序當然停止依清理或清算程序進行
時限要求改善計畫期限由主管機關核定無固定期限資本嚴重不足案件須 90 日內處分依清理或清算程序進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保險法 第 149 條
🇯🇵 日本保険業法 第 132 条〜第 134 条(業務改善命令・業務停止命令)及第 241 条〜第 244 条(保険管理人による業務管理)
🇰🇷 韓國보험업법 제134조 (금융위원회의 명령권) 및 제139조 (계약이전결정)
🇨🇳 中國保险法 第 144 条至第 155 条(保险监督管理)及第 90 条(接管)
🇩🇪 德國VAG § 304 (Maßnahmen bei unzureichender Mindestkapitalanforderung), § 314 (Widerruf der Erlaubnis), §§ 222-227 (Bestandsübertragung)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 612-33, L. 612-34 (mesures conservatoires ACPR), L. 612-39 (sanctions disciplinaires)
🇺🇸 美國NAIC Insurer Receivership Model Act + state authorities (e.g., NY Insurance Law § 7402 rehabilitation, § 7405 liqu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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