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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保險法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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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43條之2於民國96年(2007年)刪除,原安定基金提撥規定整併至同法第143條之1第3項,現行查詢請改引143-1。

Q · 保險法第143條之2還有效嗎?為什麼查不到內容?

已於96年刪除,請看第143條之1第3項

保險法第143條之2已於民國96年(2007年)7月18日修法時刪除,原規範安定基金的提撥來源與比例,已併入同法第143條之1第3項。如果你是律師看到舊判決引用第143條之2,請依其立法精神對映至現行第143條之1。如果你是研究者查修法軌跡,本條從81年增訂、90年修正基金總額規定、到96年刪除整併,三次變動完整反映台灣保險業安定基金制度的整合過程。

白話解讀

本條曾規範安定基金的提撥來源與比例。民國96年修法時,立法者把這部分內容整合進第143條之1第3項,讓安定基金的設立、組織、提撥規範集中在同一條,本條因此走入歷史。現行的安定基金規定請看第143條之1。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43條之2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範保險業安定基金的提撥來源、比例與總額計算機制;於民國96年(2007年)修法時,立法者基於法規體例集中化考量,將本條內容整併至同法第143條之1第3項,使安定基金的設立、組織與提撥規範集中於同一條文。本條雖已失效,但對於追溯民國81年至96年間之舊判決與函釋仍具歷史參考價值。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第143條之2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安定基金提撥來源與比例,民國96年(2007年)7月18日修法整併至第143條之1第3項。

Q2為什麼保險法第143條之2查不到內容?

本條於民國96年7月18日刪除,內容已併入第143條之1第3項,所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只顯示「(刪除)」。立法者為了法規體例集中化,把安定基金的設立、組織、提撥規範集中在同一條。

Q3舊判決引用保險法第143條之2還有效嗎?

判決本身仍為有效判決,但若你要在新案件中引用條文,建議改用現行第143條之1第3項相應規定。判決所引用之舊條文僅作為法律見解之歷史背景。

Q4保險法第143條之2跟第143條之1差在哪?

143條之2是民國96年已刪除的舊條文,原規範安定基金提撥來源與比例;143條之1是現行有效條文,整合了安定基金的設立、組織與提撥規範(第3項承接舊143-2內容)。

Q5為什麼保險法第143條之2查不到內容只顯示「(刪除)」?

因為民國96年7月18日修法時被刪除,全國法規資料庫對已刪除條文一律顯示「(刪除)」,僅保留條號與沿革紀錄。

Q6保險業安定基金是什麼?

由保險業者依法提撥之共同基金,用於保險業倒閉時保障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權益,類似美國State Guaranty Associations、日本保険契約者保護機構。

Q7什麼叫「法規體例集中化」?

立法技術用語,指把分散規範於多條的事項,整合於單一條文以便查閱適用。143之2併入143之1就是典型案例。

Q8舊判決引用143之2怎麼對映現行條文?

對映到現行第143條之1第3項。舊條文規範的提撥來源、比例事項,現由143之1第3項承接。

Q9怎麼查保險法第143條之2的完整修法歷史?

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保險法 → 條號 143-2 → 點選「沿革」,可看到民國81年增訂、90年修正、96年刪除三次紀錄。

Q10保險業者現在還要提撥安定基金嗎?怎麼提撥?

要,依現行保險法第143條之1第3項規定提撥,提撥比例由主管機關(金管會)訂定。

Q11論文引用已刪除條文怎麼寫?

註明條文狀態如「保險法第143條之2(已於民國96年7月18日刪除)」,並補充現行對應條文。學術寫作要兩個都附。

Q12143之2 vs 143之1 差在哪?

143之2是民國96年已刪除舊條文,原規範安定基金提撥;143之1是現行有效條文,整合安定基金的設立、組織與提撥(第3項承接舊143-2)。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ompare_axisold_143_2current_143_1current_143_3
條文狀態已刪除(96年7月18日)現行有效現行有效
規範內容安定基金提撥來源、比例、總額安定基金設立、組織、提撥(第3項承接舊143-2)安定基金辦理事項
適用情境僅供歷史沿革研究、舊判決對映保險業者實際提撥義務之法源安定基金實際運作職能

old_143_2

條文狀態
已刪除(96年7月18日)
規範內容
安定基金提撥來源、比例、總額
適用情境
僅供歷史沿革研究、舊判決對映

current_143_1

條文狀態
現行有效
規範內容
安定基金設立、組織、提撥(第3項承接舊143-2)
適用情境
保險業者實際提撥義務之法源

current_143_3

條文狀態
現行有效
規範內容
安定基金辦理事項
適用情境
安定基金實際運作職能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保険業法 第259条以下(生命保険契約者保護機構・損害保険契約者保護機構)
韓國예금자보호법 제2조 제4호(保險業納入預金保護範圍)
中國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公布,2022年修訂)
德國Versicherungsaufsichtsgesetz (VAG) §§ 221-235(Protektor / Medicator Sicherungsfonds)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L423-1 et suivants(Fonds de garantie des assurances de personnes - FGAP)
美國State Guaranty Associations (NOLHGA framework,各州設立之人壽與健康保險擔保協會)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810116 增訂)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例與安定基金總額,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務實際需要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基金之總額及如何提撥允宜規範,俾利執行。   三、並授權主管機關參酌實際情況及金融發展情形訂定。

(0900626 修正)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例,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務實際需要定之。

立法理由因保險業之規模差異致無法支付債務之金額可能有極大差別,屆時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墊付金額自有明顯差異,原條文第一項有關訂定基金總額之規定,顯不足因應不同情況所需,爰予刪除。

(096061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內容已移列至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範,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011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基金之總額及如何提撥允宜規範,俾利執行。   三、並授權主管機關參酌實際情況及金融發展情形訂定。

(0900626 修正)

因保險業之規模差異致無法支付債務之金額可能有極大差別,屆時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墊付金額自有明顯差異,原條文第一項有關訂定基金總額之規定,顯不足因應不同情況所需,爰予刪除。

(0960614 刪除)

本條內容已移列至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範,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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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143-2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14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14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