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3-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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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43條之2於民國96年(2007年)刪除,原安定基金提撥規定整併至同法第143條之1第3項,現行查詢請改引143-1。
Q · 保險法第143條之2還有效嗎?為什麼查不到內容?
保險法第143條之2已於民國96年(2007年)7月18日修法時刪除,原規範安定基金的提撥來源與比例,已併入同法第143條之1第3項。如果你是律師看到舊判決引用第143條之2,請依其立法精神對映至現行第143條之1。如果你是研究者查修法軌跡,本條從81年增訂、90年修正基金總額規定、到96年刪除整併,三次變動完整反映台灣保險業安定基金制度的整合過程。
白話解讀
本條曾規範安定基金的提撥來源與比例。民國96年修法時,立法者把這部分內容整合進第143條之1第3項,讓安定基金的設立、組織、提撥規範集中在同一條,本條因此走入歷史。現行的安定基金規定請看第143條之1。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43條之2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範保險業安定基金的提撥來源、比例與總額計算機制;於民國96年(2007年)修法時,立法者基於法規體例集中化考量,將本條內容整併至同法第143條之1第3項,使安定基金的設立、組織與提撥規範集中於同一條文。本條雖已失效,但對於追溯民國81年至96年間之舊判決與函釋仍具歷史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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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第143條之2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安定基金提撥來源與比例,民國96年(2007年)7月18日修法整併至第143條之1第3項。
Q2為什麼保險法第143條之2查不到內容?▾
本條於民國96年7月18日刪除,內容已併入第143條之1第3項,所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只顯示「(刪除)」。立法者為了法規體例集中化,把安定基金的設立、組織、提撥規範集中在同一條。
Q3舊判決引用保險法第143條之2還有效嗎?▾
判決本身仍為有效判決,但若你要在新案件中引用條文,建議改用現行第143條之1第3項相應規定。判決所引用之舊條文僅作為法律見解之歷史背景。
Q4保險法第143條之2跟第143條之1差在哪?▾
143條之2是民國96年已刪除的舊條文,原規範安定基金提撥來源與比例;143條之1是現行有效條文,整合了安定基金的設立、組織與提撥規範(第3項承接舊143-2內容)。
Q5為什麼保險法第143條之2查不到內容只顯示「(刪除)」?▾
因為民國96年7月18日修法時被刪除,全國法規資料庫對已刪除條文一律顯示「(刪除)」,僅保留條號與沿革紀錄。
Q6保險業安定基金是什麼?▾
由保險業者依法提撥之共同基金,用於保險業倒閉時保障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權益,類似美國State Guaranty Associations、日本保険契約者保護機構。
Q7什麼叫「法規體例集中化」?▾
立法技術用語,指把分散規範於多條的事項,整合於單一條文以便查閱適用。143之2併入143之1就是典型案例。
Q8舊判決引用143之2怎麼對映現行條文?▾
對映到現行第143條之1第3項。舊條文規範的提撥來源、比例事項,現由143之1第3項承接。
Q9怎麼查保險法第143條之2的完整修法歷史?▾
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保險法 → 條號 143-2 → 點選「沿革」,可看到民國81年增訂、90年修正、96年刪除三次紀錄。
Q10保險業者現在還要提撥安定基金嗎?怎麼提撥?▾
要,依現行保險法第143條之1第3項規定提撥,提撥比例由主管機關(金管會)訂定。
Q11論文引用已刪除條文怎麼寫?▾
註明條文狀態如「保險法第143條之2(已於民國96年7月18日刪除)」,並補充現行對應條文。學術寫作要兩個都附。
Q12143之2 vs 143之1 差在哪?▾
143之2是民國96年已刪除舊條文,原規範安定基金提撥;143之1是現行有效條文,整合安定基金的設立、組織與提撥(第3項承接舊143-2)。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ompare_axis | old_143_2 | current_143_1 | current_143_3 |
|---|---|---|---|
| 條文狀態 | 已刪除(96年7月18日) | 現行有效 | 現行有效 |
| 規範內容 | 安定基金提撥來源、比例、總額 | 安定基金設立、組織、提撥(第3項承接舊143-2) | 安定基金辦理事項 |
| 適用情境 | 僅供歷史沿革研究、舊判決對映 | 保險業者實際提撥義務之法源 | 安定基金實際運作職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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