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3-1 條(安定基金之提撥)
- 1.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 2.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3.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 4.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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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3-1 條規定,產險業及壽險業應分別提撥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提撥比率不得低於總保費收入千分之一,於保險公司倒閉時墊付保戶基本權益。
Q · 保險公司倒了我的保單會不會變廢紙?
依保險法第 143-1 條,產險業與壽險業分別提撥成立財團法人安定基金,當保險公司無法清償債務時負責墊付被保險人「基本權益」。注意:法條寫的是「基本」不是「全額」,預定利率高的儲蓄險可能被調降,墊付亦有上限。基金不足時,可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白話解讀
每一張保單的保費裡,有一小塊錢你從來沒注意過,它不是保險公司的利潤,也不是你的保障,而是流進了一個叫「安定基金」的池子。這個池子的功能只有一個:當某家保險公司倒了,你的保單不會變廢紙。台灣曾經發生過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被接管的案例,國華人壽、國寶人壽、幸福人壽,倒的時候保戶手上幾百萬張保單怎麼辦?就是安定基金出來墊付。但這裡有個關鍵字你必須看清楚:「基本權益」,不是「全額保障」。法律白紙黑字寫的是基本,意思是你的保單權益可能被打折。安定基金不是存款保險,沒有人保證你一毛不少拿回來。而且這筆錢的來源是所有保險公司按保費收入比例提撥,下限是千分之一。換句話說,你繳的保費裡有一部分,是替整個產業的風險買單。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3-1 條為台灣保險業安定基金制度的法源規範,要求產險業與壽險業分別設置財團法人型態的安定基金,由業者依總保費收入按一定比率(下限千分之一)提撥,於保險公司清償困難時墊付保戶基本權益,並於基金不足時得向金融機構借款,建構保險業金融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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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安定基金是什麼?▾
由保險業者按保費收入提撥設置的財團法人,當保險公司無法清償時墊付保戶基本權益。
Q2保險公司倒了我的保單會怎樣?▾
由其他保險公司概括承受,安定基金墊付差額,但保障是「基本權益」可能被打折。
Q3安定基金的提撥比率多少?▾
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與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
Q4安定基金跟存款保險哪個強?▾
存款保險每人每行 300 萬有明確上限保障;安定基金保障取決於個案處置方案與基金餘額,沒有固定數字。
Q5什麼叫「基本權益」?▾
非全額保障,實務上預定利率可能被調降、儲蓄險墊付有上限,純保障型保單受影響較小。
Q6安定基金錢不夠用會怎樣?▾
依第四項規定,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作為基金不足時的最後防線。
Q7產險跟壽險的安定基金是同一個嗎?▾
不是。法條明定「分別」提撥設置,產險安定基金與壽險安定基金各自獨立運作。
Q8我怎麼知道自己保單有沒有受保障?▾
查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網站(tigf.org.tw)公告,或關注金管會處置公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deposit_insurance | insurance_stabilization_fund | notes |
|---|---|---|---|
| 保障對象 | 銀行存款戶 | 保險公司被保險人 | 兩者結構類似但對象不同 |
| 保障上限 | 每人每行新台幣 300 萬元 | 「基本權益」無固定數字 | 存保確定性高、安定基金需個案認定 |
| 資金來源 | 要保機構按存款餘額提撥 | 保險業者按保費收入提撥(下限千分之一) | 兩者均為業者共擔模式 |
| 資金不足對策 | 得向中央銀行融資 | 得向金融機構借款 | 存保最後靠央行、安定基金靠商業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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