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3-1 條(安定基金之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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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3-1 條規定,產險業及壽險業應分別提撥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提撥比率不得低於總保費收入千分之一,於保險公司倒閉時墊付保戶基本權益。
Q · 保險公司倒了我的保單會不會變廢紙?
不會,但保障是「基本權益」非全額
依保險法第 143-1 條,產險業與壽險業分別提撥成立財團法人安定基金,當保險公司無法清償債務時負責墊付被保險人「基本權益」。注意:法條寫的是「基本」不是「全額」,預定利率高的儲蓄險可能被調降,墊付亦有上限。基金不足時,可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深度解讀
每一張保單的保費裡,有一小塊錢你從來沒注意過,它不是保險公司的利潤,也不是你的保障,而是流進了一個叫「安定基金」的池子。這個池子的功能只有一個:當某家保險公司倒了,你的保單不會變廢紙。台灣曾經發生過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被接管的案例,國華人壽、國寶人壽、幸福人壽,倒的時候保戶手上幾百萬張保單怎麼辦?就是安定基金出來墊付。但這裡有個關鍵字你必須看清楚:「基本權益」,不是「全額保障」。法律白紙黑字寫的是基本,意思是你的保單權益可能被打折。安定基金不是存款保險,沒有人保證你一毛不少拿回來。而且這筆錢的來源是所有保險公司按保費收入比例提撥,下限是千分之一。換句話說,你繳的保費裡有一部分,是替整個產業的風險買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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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基本權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酌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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