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3-1 條(安定基金之提撥)
- 1.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 2.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3.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 4.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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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3-1 條規定,產險業及壽險業應分別提撥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提撥比率不得低於總保費收入千分之一,於保險公司倒閉時墊付保戶基本權益。
Q · 保險公司倒了我的保單會不會變廢紙?
依保險法第 143-1 條,產險業與壽險業分別提撥成立財團法人安定基金,當保險公司無法清償債務時負責墊付被保險人「基本權益」。注意:法條寫的是「基本」不是「全額」,預定利率高的儲蓄險可能被調降,墊付亦有上限。基金不足時,可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白話解讀
每一張保單的保費裡,有一小塊錢你從來沒注意過,它不是保險公司的利潤,也不是你的保障,而是流進了一個叫「安定基金」的池子。這個池子的功能只有一個:當某家保險公司倒了,你的保單不會變廢紙。台灣曾經發生過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被接管的案例,國華人壽、國寶人壽、幸福人壽,倒的時候保戶手上幾百萬張保單怎麼辦?就是安定基金出來墊付。但這裡有個關鍵字你必須看清楚:「基本權益」,不是「全額保障」。法律白紙黑字寫的是基本,意思是你的保單權益可能被打折。安定基金不是存款保險,沒有人保證你一毛不少拿回來。而且這筆錢的來源是所有保險公司按保費收入比例提撥,下限是千分之一。換句話說,你繳的保費裡有一部分,是替整個產業的風險買單。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3-1 條為台灣保險業安定基金制度的法源規範,要求產險業與壽險業分別設置財團法人型態的安定基金,由業者依總保費收入按一定比率(下限千分之一)提撥,於保險公司清償困難時墊付保戶基本權益,並於基金不足時得向金融機構借款,建構保險業金融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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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真的會倒嗎?倒了我的保單怎麼辦?▾
會。台灣已有國華人壽、國寶人壽、幸福人壽等接管前例。倒了之後,金管會會指定其他保險公司概括承受你的保單,安定基金負責墊付差額。但依保險法第 143-1 條,保障的是「基本權益」,實務上保單條件可能調整,例如預定利率被調降。內行人提示:純保障型保單受影響最小,高利率儲蓄險受影響最大。
Q2安定基金的錢夠用嗎?▾
第四項給了一個答案:不夠的時候可以借。安定基金的規模取決於全產業的保費收入和提撥率(下限千分之一)。截至近年,基金累積約數百億元,但光接管一家中型壽險公司的墊付金額就可能超過千億。所以法條特別設計了借款機制作為最後防線。內行人提示:安定基金的財務報告是公開的,可在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官網查到。
Q3保險法第 143-1 條安定基金是什麼?▾
保險業界共擔的金融安全網基金,產險業與壽險業分別提撥保費收入千分之一以上,以財團法人形式設立,於保險公司倒閉時墊付保戶基本權益。
Q4安定基金的「基本權益」是什麼意思?▾
非全額保障的法定底線概念,依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辦法具體化,預定利率高的儲蓄險可能被調降、墊付有上限。
Q5安定基金的提撥比率怎麼定?▾
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但法定下限為總保費收入之千分之一,不得再低。
Q6財團法人安定基金的法律地位是什麼?▾
依民法第 59 條以下及保險法第 143-1 條第二項授權設立的獨立法人,與保險業者各別獨立,產險壽險基金互不流用。
Q7保險公司倒了我的保單怎麼辦?▾
金管會會指定其他保險公司概括承受,安定基金墊付差額。保戶要做的是備齊保單資料、關注金管會處置公告、比對墊付條件。
Q8怎麼確認自己保單有沒有受安定基金保障?▾
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官網(tigf.org.tw)查公告名單,或在保險公司被接管後關注金管會處置方案。
Q9安定基金墊付金額怎麼算?▾
依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辦法,按保單類型、預定利率、保額分別認定,純保障型保單通常墊付比例較高,儲蓄險可能被打折。
Q10保險公司被接管後我能主動做什麼?▾
接管公告至處置方案公布之間的空窗期,整理保單資料、估算各種處置情境下的權益、必要時諮詢律師準備異議或訴訟。
Q11安定基金 vs 存款保險哪個保障力強?▾
存款保險每人每行新台幣 300 萬有明確法定上限,安定基金保障取決於個案處置方案與基金餘額,存保確定性遠高於安定基金。
Q12產險安定基金 vs 壽險安定基金差在哪?▾
依本條第一項,兩者「分別」提撥設置,互不流用。產險基金墊付產險保戶權益(如車險、火險),壽險基金墊付壽險保戶權益(如終身險、儲蓄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deposit_insurance | insurance_stabilization_fund | notes |
|---|---|---|---|
| 保障對象 | 銀行存款戶 | 保險公司被保險人 | 兩者結構類似但對象不同 |
| 保障上限 | 每人每行新台幣 300 萬元 | 「基本權益」無固定數字 | 存保確定性高、安定基金需個案認定 |
| 資金來源 | 要保機構按存款餘額提撥 | 保險業者按保費收入提撥(下限千分之一) | 兩者均為業者共擔模式 |
| 資金不足對策 | 得向中央銀行融資 | 得向金融機構借款 | 存保最後靠央行、安定基金靠商業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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