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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保險法169-2違反安定基金提撥規定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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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9 條之 2 對保險業違反安定基金三項義務開罰 30 萬至 300 萬元,情節重大可解除負責人職務。

Q · 保險公司不繳安定基金會被罰嗎?

會。罰 30 萬到 300 萬,負責人可能直接被拔職

依保險法第 169 條之 2,保險業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提供不實電子資料、規避或拒絕查核者,由安定基金報請金管會處 3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時並可解除負責人職務。三款違規各自獨立,可同時併罰。對保戶而言,被裁罰的公司常是財務體質警訊。

白話解讀

台灣有一個大多數保戶從不知道的機制:保險安定基金。每一家保險公司都必須按時繳錢進這個基金,功能類似銀行的存款保險。哪天某家保險公司撐不住倒了,安定基金就是接住保戶的最後一張網。但如果保險公司不繳錢、不配合查核、甚至造假資料呢?這條就是逼它們就範的棍子。不繳錢,罰30萬到300萬。提供假資料,罰。拒絕被查,罰。情節嚴重的,負責人直接被解除職務。安定基金自己就有權報請金管會開罰,不需要等保戶來投訴。這條保護的是整個保險市場的安全網完整性,而安全網的完整性,直接決定了你的保單在最壞情況下還值不值錢。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9 條之 2 規範保險業違反安定基金提撥、電子資料建置與接受查核三項義務時之行政罰則,由安定基金主動報請金管會裁處 30 萬至 300 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是維繫保險市場安全網完整性的監理棍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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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安定基金到底是什麼?跟我有什麼關係?

簡單說就是保險業的「共同存錢筒」。每家保險公司按保費收入比例定期繳款進去。哪天某家公司經營不善被接管或退場,安定基金會動用這筆錢來保護保戶權益,例如墊付保險金或協助保單移轉。跟你的關係是:如果你的保險公司倒了,安定基金是你拿到理賠的最後希望。實務上提示:安定基金的保障有上限,不同險種的墊付比率不同,壽險的保障通常比產險完整。

Q2保險公司被罰了,我的保單會受影響嗎?

被罰本條的罰鍰,不會直接影響你的保單效力。但這是一個財務體質的警訊。不繳安定基金可能代表公司資金週轉出問題,拒絕查核可能代表有不能見光的財務狀況。你應該做的是:查金管會的裁罰公告,看是偶發事件還是持續性問題。實務提示:如果同一家公司在一年內被裁罰超過兩次,而且涉及財務或資金運用的違規,認真考慮是否要將保單轉出。保險法第 123 條保障你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轉移權利。

Q3保險安定基金是什麼?

保險業共同提撥的安全網基金,公司倒閉時用來保護保戶權益。功能類似銀行存款保險。

Q4保險法 169-2 條規範什麼?

規範保險業違反安定基金提撥、電子資料建置與查核義務三項違規的行政罰則。

Q5什麼叫情節重大?

金管會綜合考量違規期間、金額、影響市場信心程度等因素裁量,達到重大標準即可附加解除負責人職務。

Q6安定基金跟存款保險差在哪?

保護對象不同:安定基金保保險公司保戶、存款保險保銀行存款戶。執行單位也不同,但設計邏輯一致都是事前籌錢避震。

Q7保戶怎麼查保險公司有沒有被罰?

至金管會官網「資訊揭露 → 裁罰案件」搜尋公司名稱,近三年紀錄都查得到。

Q8保險公司收到本條裁罰後怎麼處理?

立即補繳欠款、配合查核、檢討電子資料建置流程;不服可提訴願與行政訴訟,但法定義務不停止。

Q9安定基金提撥比率怎麼算?

由金管會核定,依險種別(壽險、產險)與保費收入按比例計算。

Q10怎麼判斷保險公司財務體質?

看金管會公告的資本適足率(RBC)、近三年裁罰紀錄、是否涉及安定基金或資金運用違規。

Q11保險安定基金 vs 存款保險 哪個保障多?

存款保險上限明確(每人每行 300 萬),安定基金依險種分級且有墊付比率,壽險通常較完整但非全額。

Q12本條罰鍰 vs 解除職務 哪個重?

罰鍰是公司成本,解除負責人職務是個人職涯毀滅性處分,後者實質嚇阻力大於前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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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 vs 銀行存款保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保険業法 第265条系列(保険契約者保護機構への負担金関連罰則)
美國Various state insurance guaranty association statutes under the McCarran-Ferguson framework (NOLHGA / NCIGF model law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810116 修正)

保險業對於安定基金之提撥,如未依限或拒絕繳付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處負責人各新臺幣八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或勒令撤換其負責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罰則,以確保安定基金之設置。

(0900626 修正)

保險業對於安定基金之提撥,如未依限或拒絕繳付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或勒令撤換其負責人。

立法理由為強化市場紀律,酌予修正提高罰鍰金額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

(1030520 修正)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撤換其負責人: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核。

立法理由參考存款保險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增訂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或規避、妨礙、拒絕安定基金依同條第六項規定查核之罰則,列為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另將現行未依限或拒絕繳付安定基金之情形列為第一款。另為加重保險業之責任,爰提高罰鍰金額,並定明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勒令撤換其負責人。

(1070515 修正)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核。

立法理由為確保安定基金機制之運作,爰將罰鍰金額上限提高一倍至新臺幣三百萬元並酌作文字修正,另為兼顧違法情節較輕案件之比例原則,爰維持原罰鍰金額下限。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條文
  •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條文
  • 名詞
  • 保險法143-3條文
(0810116 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罰則,以確保安定基金之設置。

(0900626 修正)

為強化市場紀律,酌予修正提高罰鍰金額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

(1030520 修正)

參考存款保險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增訂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或規避、妨礙、拒絕安定基金依同條第六項規定查核之罰則,列為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另將現行未依限或拒絕繳付安定基金之情形列為第一款。另為加重保險業之責任,爰提高罰鍰金額,並定明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勒令撤換其負責人。

(1070515 修正)

為確保安定基金機制之運作,爰將罰鍰金額上限提高一倍至新臺幣三百萬元並酌作文字修正,另為兼顧違法情節較輕案件之比例原則,爰維持原罰鍰金額下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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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169-2 條規定:「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16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169-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