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9-2 條(違反安定基金提撥規定之處罰)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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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9 條之 2 對保險業違反安定基金三項義務開罰 30 萬至 300 萬元,情節重大可解除負責人職務。
Q · 保險公司不繳安定基金會被罰嗎?
依保險法第 169 條之 2,保險業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提供不實電子資料、規避或拒絕查核者,由安定基金報請金管會處 3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時並可解除負責人職務。三款違規各自獨立,可同時併罰。對保戶而言,被裁罰的公司常是財務體質警訊。
白話解讀
台灣有一個大多數保戶從不知道的機制:保險安定基金。每一家保險公司都必須按時繳錢進這個基金,功能類似銀行的存款保險。哪天某家保險公司撐不住倒了,安定基金就是接住保戶的最後一張網。但如果保險公司不繳錢、不配合查核、甚至造假資料呢?這條就是逼它們就範的棍子。不繳錢,罰30萬到300萬。提供假資料,罰。拒絕被查,罰。情節嚴重的,負責人直接被解除職務。安定基金自己就有權報請金管會開罰,不需要等保戶來投訴。這條保護的是整個保險市場的安全網完整性,而安全網的完整性,直接決定了你的保單在最壞情況下還值不值錢。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9 條之 2 規範保險業違反安定基金提撥、電子資料建置與接受查核三項義務時之行政罰則,由安定基金主動報請金管會裁處 30 萬至 300 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是維繫保險市場安全網完整性的監理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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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安定基金是什麼?▾
保險業共同存錢筒,公司倒了用來保護保戶的最後安全網。
Q2保險公司倒了保單還有效嗎?▾
由安定基金接管處理,多數情況可墊付保險金或協助保單移轉但有上限。
Q3怎麼查保險公司有沒有被裁罰?▾
金管會官網裁罰公告區搜尋公司名稱,三年內紀錄都查得到。
Q4安定基金提撥比率多少?▾
依險種別由金管會核定,壽險與產險適用不同費率。
Q5違反安定基金提撥規定罰多少?▾
30 萬到 300 萬元,情節重大時負責人可被解除職務。
Q6解除負責人職務是什麼意思?▾
金管會直接命令該負責人不得繼續任職,不是公司內部處分。
Q7安定基金電子資料檔案是什麼?▾
保險業按規定建置可供安定基金查核的精算與財務資料庫。
Q8為什麼需要保險安定基金?▾
保險市場是長期契約,公司一旦倒閉保戶權益會永久受損,需要事前籌錢避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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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安定基金 vs 銀行存款保險 | [ "項目", "保險安定基金", "中央存保(銀行存款保險)" ] | [ [ "保護對象", "保險公司保戶", "銀行存款戶" ], [ "主管機關", "金管會", "金管會" ], [ "執行單位",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 [ "保障上限", "依險種與情況分級,並非全額", "每人每行 300 萬元" ], [ "提撥來源", "保險業按保費收入比例", "存款機構按存款餘額比例" ], [ "拒絕提撥罰則", "保險法 169-2,罰 30-300 萬", "存款保險條例 46 條等規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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