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9-1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9 條之 1 於民國 86 年刪除,原為舊第 107 條罰則,配套主條文廢除一併失效。
Q · 保險法 169 條之 1 還能用嗎?
保險法第 169 條之 1 已於民國 86 年 5 月 28 日刪除,已非現行有效規定。本條原為違反舊保險法第 107 條的罰則(含罰金、罰鍰、有期徒刑),但因第 107 條同次修法被刪除,本條罰則失去適用對象,於是同步刪除。研究保險法立法史或舊判決引用此條時才有意義,當前案件不得援引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早就不存在了。它的命運綁在另一條已經被刪掉的條文(舊保險法第107條)身上。第107條原本管的是某種類型保單的承保限制,違反就罰;第169條之1就是配套的罰則。1997年第107條被廢,第169條之1自動跟著消失,因為主條文都沒了,罰則沒有適用對象。這是法律修正中很常見的「連坐刪除」:你看到一條罰則被刪,多半是因為它要罰的那條規定也被刪了,不是因為立法者寬容。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9 條之 1 為民國 81 年增訂、86 年刪除之罰則條文,原配套舊保險法第 107 條(人身保險特定承保限制)之違反處罰規定。本條因主條文(第 107 條)先被刪除,於同次修法中失去適用對象,依「連坐刪除」修法慣例一併廢除,現已無現行法效力。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 169 條之 1 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 86 年 5 月 28 日刪除,已非現行有效法律。當前案件不得援引本條作為處罰或抗辯依據。
Q2為什麼保險法 169 條之 1 會被刪除?▾
因配套的舊保險法第 107 條已先被刪除,本條罰則失去處罰對象,依連坐刪除立法慣例同步廢除。罰則條文具附隨性,主規範廢止則罰則失其意義。
Q3罰則被刪除是不是代表立法者放寬管制?▾
不一定。多數情況是因為主規範條文被刪除導致罰則失去適用對象,而非實質放寬。判斷立法政策變動需檢視主條文修法理由,不能僅看罰則去留。
Q4保險法 169 條之 1 是什麼?▾
民國 81 年增訂、86 年刪除之罰則條文,原配套舊第 107 條(人身保險承保限制)之處罰規定,現已非現行法。
Q5什麼叫「連坐刪除」?▾
立法慣例:罰則條文因其所罰之主條文被刪除而失去處罰對象,於同次修法一併刪除,確保法體系一致。
Q6舊保險法第 107 條原本管什麼?▾
管制特定類型人身保險的承保限制(如某些對象不得承保),違反者依本條 169-1 處以罰金、罰鍰或有期徒刑。
Q7罰則之附隨性原則是什麼?▾
罰則條文依附於主規範條文存在,主條文廢止則罰則失其規範意義之法理基礎。
Q8看到法規顯示「(刪除)」該怎麼處理?▾
代表已立法廢除,已非現行法。當前案件不得援引,僅可作為立法史研究或舊判決比對。
Q9舊案件適用本條的應如何處理?▾
依從新從輕原則(行政罰法 5 條 / 刑法 2 條),未確定案件刪除後應免除處罰。
Q10怎麼查保險法某條的修法歷史?▾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G0390002 沿革頁查 13 次修法版本,含每次修正理由與條文對照。
Q11怎麼判斷一條法規是否真的廢止?▾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現行版本」顯示「(刪除)」字樣,且歷次修法沿革明載刪除日期。
Q12本條刪除 vs 法規整部廢止 差在哪?▾
本條僅單一條文刪除,保險法母法仍有效;整部廢止則整部法規失效,效力範圍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ows |
|---|---|
| 本條與現行罰則差異 | [ { "item": "保險法 169-1 (已刪)", "status": "民國 86 年廢除", "note": "原配套舊 107 條" }, { "item": "保險法 169 (現行)", "status": "有效", "note": "超額承保處罰" }, { "item": "保險法 169-2 (現行)", "status": "有效", "note": "違反安定基金提撥處罰" } ] |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