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9-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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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9 條之 1 於民國 86 年刪除,原為舊第 107 條罰則,配套主條文廢除一併失效。
Q · 保險法 169 條之 1 還能用嗎?
保險法第 169 條之 1 已於民國 86 年 5 月 28 日刪除,已非現行有效規定。本條原為違反舊保險法第 107 條的罰則(含罰金、罰鍰、有期徒刑),但因第 107 條同次修法被刪除,本條罰則失去適用對象,於是同步刪除。研究保險法立法史或舊判決引用此條時才有意義,當前案件不得援引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早就不存在了。它的命運綁在另一條已經被刪掉的條文(舊保險法第107條)身上。第107條原本管的是某種類型保單的承保限制,違反就罰;第169條之1就是配套的罰則。1997年第107條被廢,第169條之1自動跟著消失,因為主條文都沒了,罰則沒有適用對象。這是法律修正中很常見的「連坐刪除」:你看到一條罰則被刪,多半是因為它要罰的那條規定也被刪了,不是因為立法者寬容。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9 條之 1 為民國 81 年增訂、86 年刪除之罰則條文,原配套舊保險法第 107 條(人身保險特定承保限制)之違反處罰規定。本條因主條文(第 107 條)先被刪除,於同次修法中失去適用對象,依「連坐刪除」修法慣例一併廢除,現已無現行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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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 169 條之 1 還有效嗎?▾
無效。民國 86 年 5 月 28 日刪除,已非現行法。
Q2為什麼保險法 169 條之 1 會被刪除?▾
配套的舊第 107 條已先刪除,罰則失去處罰對象,於是同步廢除。
Q3舊保險法第 107 條原本管什麼?▾
管制特定類型人身保險的承保限制,違反者依 169 條之 1 處罰。
Q4罰則被刪除是不是代表立法者放寬管制?▾
不一定。多數是主條文被刪導致罰則失去適用對象,配套刪除而非放寬。
Q5現在違反保險業營業規定該適用哪一條?▾
依違反態樣對應現行保險法第 167 條至第 172 條罰則章相關規定。
Q6舊判決還會引用保險法 169 條之 1 嗎?▾
民國 86 年前的判決可能引用,但行為時若已是 86 年後則不適用。
Q7保險法 169 條之 1 增訂於哪一年?▾
民國 81 年 4 月 20 日增訂,民國 86 年 5 月 28 日刪除,存續約 5 年。
Q8看到法規顯示「(刪除)」是什麼意思?▾
代表該條文已被立法院通過修法刪除,保留條號但無實質內容,非現行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o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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