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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69-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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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9 條之 1 於民國 86 年刪除,原為舊第 107 條罰則,配套主條文廢除一併失效。

Q · 保險法 169 條之 1 還能用嗎?

保險法第 169 條之 1 已於民國 86 年 5 月 28 日刪除,已非現行有效規定。本條原為違反舊保險法第 107 條的罰則(含罰金、罰鍰、有期徒刑),但因第 107 條同次修法被刪除,本條罰則失去適用對象,於是同步刪除。研究保險法立法史或舊判決引用此條時才有意義,當前案件不得援引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早就不存在了。它的命運綁在另一條已經被刪掉的條文(舊保險法第107條)身上。第107條原本管的是某種類型保單的承保限制,違反就罰;第169條之1就是配套的罰則。1997年第107條被廢,第169條之1自動跟著消失,因為主條文都沒了,罰則沒有適用對象。這是法律修正中很常見的「連坐刪除」:你看到一條罰則被刪,多半是因為它要罰的那條規定也被刪了,不是因為立法者寬容。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9 條之 1 為民國 81 年增訂、86 年刪除之罰則條文,原配套舊保險法第 107 條(人身保險特定承保限制)之違反處罰規定。本條因主條文(第 107 條)先被刪除,於同次修法中失去適用對象,依「連坐刪除」修法慣例一併廢除,現已無現行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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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 169 條之 1 還有效嗎?

無效。民國 86 年 5 月 28 日刪除,已非現行法。

Q2為什麼保險法 169 條之 1 會被刪除?

配套的舊第 107 條已先刪除,罰則失去處罰對象,於是同步廢除。

Q3舊保險法第 107 條原本管什麼?

管制特定類型人身保險的承保限制,違反者依 169 條之 1 處罰。

Q4罰則被刪除是不是代表立法者放寬管制?

不一定。多數是主條文被刪導致罰則失去適用對象,配套刪除而非放寬。

Q5現在違反保險業營業規定該適用哪一條?

依違反態樣對應現行保險法第 167 條至第 172 條罰則章相關規定。

Q6舊判決還會引用保險法 169 條之 1 嗎?

民國 86 年前的判決可能引用,但行為時若已是 86 年後則不適用。

Q7保險法 169 條之 1 增訂於哪一年?

民國 81 年 4 月 20 日增訂,民國 86 年 5 月 28 日刪除,存續約 5 年。

Q8看到法規顯示「(刪除)」是什麼意思?

代表該條文已被立法院通過修法刪除,保留條號但無實質內容,非現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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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與現行罰則差異[ { "item": "保險法 169-1 (已刪)", "status": "民國 86 年廢除", "note": "原配套舊 107 條" }, { "item": "保險法 169 (現行)", "status": "有效", "note": "超額承保處罰" }, { "item": "保險法 169-2 (現行)", "status": "有效", "note": "違反安定基金提撥處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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