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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保險法 第 143-6 條(主管機關依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採取相關監理措施之規範)

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業資本等級,對保險業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一、資本不足者: (一)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屆期未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二)令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 (三)限制資金運用範圍。 (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付。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 (一)前款之措施。 (二)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 (三)停止其負責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准。 (五)令處分特定資產。 (六)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八)限制增設或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九)其他必要之處置。 三、資本嚴重不足者:除前款之措施外,應採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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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3 條之 6 建立保險業資本三級監理:資本不足限期增資、顯著不足解除負責人並砍薪至七成、嚴重不足啟動接管。

Q · 我的保險公司被金管會盯上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 143 條之 6,主管機關依保險公司資本等級採取遞進式處分:資本不足者限期增資、停售新商品、限制資金運用;資本顯著不足者解除負責人職務、強制處分資產、薪資上限砍至七成;資本嚴重不足者啟動第 149 條接管程序。每一級的「應」字代表強制性,主管機關無不動手空間。

白話解讀

你的保險公司可能正在被政府「掐著脖子」經營,而你完全不知道。這條法律建立了一套三級警報系統: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資本嚴重不足。每一級,主管機關能對保險公司下的手越來越重。第一級:限制它賣新保單、限制它投資、砍高層的獎金。第二級:直接開除負責人、強迫賣資產、高層薪水最多只能領之前的七成。第三級:啟動接管程序(第149條),公司的命運不再由董事會決定。這套機制的關鍵在於「強制性」:法條用的是「應」,不是「得」。主管機關沒有選擇不動手的空間。但對保戶來說最殘酷的真相是:你的保險公司走到第二級的時候,你可能連一封通知都收不到。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3 條之 6 為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分級監理機制條文,依資本等級三級(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資本嚴重不足)規定主管機關採取遞進式監理措施,涵蓋業務限制、人事處分、資產處置與最終接管,構成保險業有序退場的法定預警與處置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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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 143 條之 6 是什麼?

規範金管會依保險公司資本適足率三級採取監理措施的依據條文

Q2保險公司資本不足會怎樣?

被限期增資、停售新商品、限制資金運用、限制負責人獎酬

Q3保險公司被接管保戶權益如何?

由安定基金接手概括承受到其他公司,但保額可能打折

Q4RBC 200% 代表什麼?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法定門檻,低於 200% 即屬資本不足

Q5怎麼查保險公司資本適足率?

金管會保險局每季公布、各公司年報、公開資訊觀測站可查

Q6保險公司負責人薪水被砍七成怎麼算?

以列入資本顯著不足前 12 個月平均報酬為基準,降低後不得超過 70%

Q7保險法 143 條之 6 vs 銀行法 44 條之 2 差在哪?

立法原型來自銀行法,差異在保險業增加保單持有人保護考量與安定基金兜底機制

Q8保險公司被處分後我的保單還算數嗎?

現有保單繼續有效,但新加保、加值、提前解約權益可能受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evel_1level_2level_3
資本等級門檻RBC < 200% 屬資本不足RBC < 150% 屬資本顯著不足RBC < 50% 或淨值為負屬資本嚴重不足
業務限制限期提增資計畫、停售新商品、限制資金運用前款全部 + 處分特定資產、限制關係人交易、限期裁撤分支前款全部 + 啟動第 149 條接管、勒令停業、清理
人事處分限制負責人酬勞、紅利、認股權給付解除負責人職務、廢止登記、停止執行職務、薪資上限 70%由接管人或清理人接管經營決策
保戶受影響程度幾乎無感,新保單可能買不到公司營運受限,加值/變更權益可能受影響保單由安定基金概括承受到其他公司,保額可能打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業法第 132 条(業務改善命令)+ 早期是正措置(金融庁告示)
🇰🇷 韓國보험업법 제124조(적기시정조치)
🇨🇳 中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银保监会)
🇩🇪 德國VAG § 134-135(Solvency II 早期介入機制)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612-33(ACPR 預防性措施)+ Solvabilité II
🇺🇸 美國NAIC Risk-Based Capital for Insurers Model Act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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