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7-5 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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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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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7 條之 5:保險業若與第 167 條之 1 第 3 項所列禁止執業者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處新臺幣 150 萬至 1,500 萬元罰鍰,被罰的是保險公司。
Q · 保險公司跟沒執照的代理人合作會被罰多少?
處 150 萬到 1,500 萬罰鍰,被罰的是保險公司
依保險法第 167 條之 5,保險業若與第 167 條之 1 第 3 項所列禁止執業之人(含被廢止證照、受刑事宣告等)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將處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上 1,500 萬元以下罰鍰。責任主體為保險公司,不是無照人員本身。107 年修法將上限從 450 萬飆升至 1,500 萬元,強化嚇阻效果。
白話解讀
保險業是特許行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都需要主管機關核發的執業證照才能執業。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3項列出了哪些人「不得為」保險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例如被廢止執業證照的人、受刑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的人。如果一家保險公司明知對方沒有合法執照或屬於禁止執業的人,還跟他做保險代理、經紀或公證的業務往來,罰鍰是150萬到1,500萬。注意:被罰的是保險公司,不是那個無照的人(那個人另有其他條文處理)。為什麼金額這麼重?因為保險公司是這條產業鏈的甲方,它有能力也有義務確認合作對象的資格。如果連保險公司都不把關,整個市場的執照制度就形同虛設。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7 條之 5 為產業鏈頂端問責規範,當保險業與第 167 條之 1 第 3 項所列禁止執業者進行保險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時,課予保險公司新臺幣 150 萬元至 1,500 萬元之行政罰鍰,目的為堵住執照制度的需求端缺口。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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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查一個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有沒有合法執照?
金管會保險局有公開的「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查詢系統」,輸入姓名或統編就能查到執照狀態。保險業務員的登錄資格也可以在「保險業務員資格查詢」系統上確認。內行人提示:查到「有效」不代表萬事大吉,還要確認對方是否有被停業處分、是否在限制業務範圍內。執照「有效」跟「可以正常執業」之間有時候還有一層差距。
Q2罰鍰從 450 萬漲到 1,500 萬,為什麼漲這麼多?
107 年修法的立法理由很直白:原來的罰鍰金額不足以嚇阻保險公司與無照人員合作。對大型保險公司來說,450 萬的罰鍰可能還不到一個月的通路佣金成本。上限拉到 1,500 萬是為了讓違規成本真正超過違規收益。內行人提示:實務上金管會裁罰時會考量違規期間長短、涉及保費金額、保險公司是否主動改正等因素,不一定罰到最高,但近年裁罰金額確實有明顯提高的趨勢。
Q3保險法 167 條之 5 是什麼?
規範保險業與第 167 條之 1 第 3 項禁止執業者為代理、經紀、公證業務往來時的行政罰鍰條款,罰 150 萬到 1,500 萬。
Q4第 167 條之 1 第 3 項禁止執業的是哪些人?
被廢止證照、受刑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主管機關認定不適任等情形,範圍比「無照」寬得多。
Q5保險業與無照人員往來會被罰多少?
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上 1,500 萬元以下罰鍰,107 年修法上限從 450 萬提高至 1,500 萬。
Q6罰鍰 150 萬到 1,500 萬怎麼決定?
金管會視違規期間長短、涉及保費金額、是否主動改正等情節輕重裁量。
Q7怎麼查保險代理人有沒有合法執照?
金管會保險局「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查詢系統」公開可查,輸入姓名或統編即可確認。
Q8保險公司怎麼建立通路合規查核機制?
新合作對象上線前查核 + 既有對象每季重查 + 截圖存檔留存查核紀錄。
Q9被金管會調查到怎麼辦?
立即停止往來、內部調查影響範圍、主動向主管機關報告並提改正計畫,比被查到有利。
Q10如何主動向金管會報告違規?
備妥涉及保單清單、佣金明細與內部調查報告,向保險局函報並提出後續改正計畫。
Q11167 條之 5 vs 167 條之 2 差在哪?
167-5 罰的是保險公司(甲方)與無照人員往來;167-2 罰的是保經代本身違反管理規則,責任主體不同。
Q12罰公司 vs 罰個人,標準不同嗎?
不同。本條只罰保險公司(產業鏈甲方),無照人員另由第 167 條之 1 等條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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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pare_target | responsible_party | penalty | trigger |
|---|---|---|---|
| 保險法 167 條之 5(本條) | 保險公司 | 150 萬至 1,500 萬罰鍰 | 與禁止執業者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 |
| 保險法 167 條之 1 | 無照經營之自然人或法人 | 刑事責任 + 罰金 |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保經代公證業務 |
| 保險法 167 條之 2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本身 | 警告 / 限期改善 / 撤照 / 罰鍰 | 違反保經代管理規則 |
responsible_party
- 保險法 167 條之 5(本條)
- 保險公司
- 保險法 167 條之 1
- 無照經營之自然人或法人
- 保險法 167 條之 2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本身
penalty
- 保險法 167 條之 5(本條)
- 150 萬至 1,500 萬罰鍰
- 保險法 167 條之 1
- 刑事責任 + 罰金
- 保險法 167 條之 2
- 警告 / 限期改善 / 撤照 / 罰鍰
trigger
- 保險法 167 條之 5(本條)
- 與禁止執業者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
- 保險法 167 條之 1
-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保經代公證業務
- 保險法 167 條之 2
- 違反保經代管理規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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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1000614 增訂)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遏止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未領有執業證照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以維護市場紀律,爰增訂本條之處罰規定。
(1070515 修正)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為強化對保險業者之監督管理,酌予修正罰鍰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以收嚇阻之效,並落實金融監理機制。
-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條文
- 公證名詞
- 罰鍰名詞
- 保險法 第 167-1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遏止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未領有執業證照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以維護市場紀律,爰增訂本條之處罰規定。
為強化對保險業者之監督管理,酌予修正罰鍰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以收嚇阻之效,並落實金融監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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