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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67-5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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