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7-5 條(罰則)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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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7 條之 5:保險業若與第 167 條之 1 第 3 項所列禁止執業者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處新臺幣 150 萬至 1,500 萬元罰鍰,被罰的是保險公司。
Q · 保險公司跟沒執照的代理人合作會被罰多少?
依保險法第 167 條之 5,保險業若與第 167 條之 1 第 3 項所列禁止執業之人(含被廢止證照、受刑事宣告等)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將處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上 1,500 萬元以下罰鍰。責任主體為保險公司,不是無照人員本身。107 年修法將上限從 450 萬飆升至 1,500 萬元,強化嚇阻效果。
白話解讀
保險業是特許行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都需要主管機關核發的執業證照才能執業。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3項列出了哪些人「不得為」保險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例如被廢止執業證照的人、受刑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的人。如果一家保險公司明知對方沒有合法執照或屬於禁止執業的人,還跟他做保險代理、經紀或公證的業務往來,罰鍰是150萬到1,500萬。注意:被罰的是保險公司,不是那個無照的人(那個人另有其他條文處理)。為什麼金額這麼重?因為保險公司是這條產業鏈的甲方,它有能力也有義務確認合作對象的資格。如果連保險公司都不把關,整個市場的執照制度就形同虛設。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7 條之 5 為產業鏈頂端問責規範,當保險業與第 167 條之 1 第 3 項所列禁止執業者進行保險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時,課予保險公司新臺幣 150 萬元至 1,500 萬元之行政罰鍰,目的為堵住執照制度的需求端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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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查一個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有沒有合法執照?▾
金管會保險局有公開的「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查詢系統」,輸入姓名或統編就能查到執照狀態。保險業務員的登錄資格也可以在「保險業務員資格查詢」系統上確認。內行人提示:查到「有效」不代表萬事大吉,還要確認對方是否有被停業處分、是否在限制業務範圍內。執照「有效」跟「可以正常執業」之間有時候還有一層差距。
Q2罰鍰從 450 萬漲到 1,500 萬,為什麼漲這麼多?▾
107 年修法的立法理由很直白:原來的罰鍰金額不足以嚇阻保險公司與無照人員合作。對大型保險公司來說,450 萬的罰鍰可能還不到一個月的通路佣金成本。上限拉到 1,500 萬是為了讓違規成本真正超過違規收益。內行人提示:實務上金管會裁罰時會考量違規期間長短、涉及保費金額、保險公司是否主動改正等因素,不一定罰到最高,但近年裁罰金額確實有明顯提高的趨勢。
Q3保險法 167 條之 5 是什麼?▾
規範保險業與第 167 條之 1 第 3 項禁止執業者為代理、經紀、公證業務往來時的行政罰鍰條款,罰 150 萬到 1,500 萬。
Q4第 167 條之 1 第 3 項禁止執業的是哪些人?▾
被廢止證照、受刑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主管機關認定不適任等情形,範圍比「無照」寬得多。
Q5保險業與無照人員往來會被罰多少?▾
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上 1,500 萬元以下罰鍰,107 年修法上限從 450 萬提高至 1,500 萬。
Q6罰鍰 150 萬到 1,500 萬怎麼決定?▾
金管會視違規期間長短、涉及保費金額、是否主動改正等情節輕重裁量。
Q7怎麼查保險代理人有沒有合法執照?▾
金管會保險局「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查詢系統」公開可查,輸入姓名或統編即可確認。
Q8保險公司怎麼建立通路合規查核機制?▾
新合作對象上線前查核 + 既有對象每季重查 + 截圖存檔留存查核紀錄。
Q9被金管會調查到怎麼辦?▾
立即停止往來、內部調查影響範圍、主動向主管機關報告並提改正計畫,比被查到有利。
Q10如何主動向金管會報告違規?▾
備妥涉及保單清單、佣金明細與內部調查報告,向保險局函報並提出後續改正計畫。
Q11167 條之 5 vs 167 條之 2 差在哪?▾
167-5 罰的是保險公司(甲方)與無照人員往來;167-2 罰的是保經代本身違反管理規則,責任主體不同。
Q12罰公司 vs 罰個人,標準不同嗎?▾
不同。本條只罰保險公司(產業鏈甲方),無照人員另由第 167 條之 1 等條文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ompare_target | responsible_party | penalty | trigger |
|---|---|---|---|
| 保險法 167 條之 5(本條) | 保險公司 | 150 萬至 1,500 萬罰鍰 | 與禁止執業者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 |
| 保險法 167 條之 1 | 無照經營之自然人或法人 | 刑事責任 + 罰金 |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保經代公證業務 |
| 保險法 167 條之 2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本身 | 警告 / 限期改善 / 撤照 / 罰鍰 | 違反保經代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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