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7-5 條(罰則)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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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7 條之 5:保險業若與第 167 條之 1 第 3 項所列禁止執業者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處新臺幣 150 萬至 1,500 萬元罰鍰,被罰的是保險公司。
Q · 保險公司跟沒執照的代理人合作會被罰多少?
依保險法第 167 條之 5,保險業若與第 167 條之 1 第 3 項所列禁止執業之人(含被廢止證照、受刑事宣告等)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將處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上 1,500 萬元以下罰鍰。責任主體為保險公司,不是無照人員本身。107 年修法將上限從 450 萬飆升至 1,500 萬元,強化嚇阻效果。
白話解讀
保險業是特許行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都需要主管機關核發的執業證照才能執業。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3項列出了哪些人「不得為」保險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例如被廢止執業證照的人、受刑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的人。如果一家保險公司明知對方沒有合法執照或屬於禁止執業的人,還跟他做保險代理、經紀或公證的業務往來,罰鍰是150萬到1,500萬。注意:被罰的是保險公司,不是那個無照的人(那個人另有其他條文處理)。為什麼金額這麼重?因為保險公司是這條產業鏈的甲方,它有能力也有義務確認合作對象的資格。如果連保險公司都不把關,整個市場的執照制度就形同虛設。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7 條之 5 為產業鏈頂端問責規範,當保險業與第 167 條之 1 第 3 項所列禁止執業者進行保險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時,課予保險公司新臺幣 150 萬元至 1,500 萬元之行政罰鍰,目的為堵住執照制度的需求端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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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 167 條之 5 是什麼?▾
規範保險業與禁止執業之人為保險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時的行政罰鍰
Q2罰鍰是 150 萬到 1,500 萬,怎麼決定金額?▾
金管會視違規期間、涉及保費金額、是否主動改正等情節輕重裁量
Q3誰會被罰?保險公司還是無照的人?▾
被罰的是保險公司,無照人員另由第 167 條之 1 等條文處理
Q4怎麼查代理人有沒有合法執照?▾
金管會保險局「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查詢系統」可公開查詢
Q5說不知道對方被廢照能不能抗辯?▾
不能。查核屬保險公司義務,「沒查」與「不知道」法律效果相同
Q6107 年為什麼把罰鍰上限拉到 1,500 萬?▾
原 450 萬不足嚇阻,立法理由直白點出讓違規成本超過違規收益
Q7銀行保險通路適用本條嗎?▾
適用。銀行指派的銷售人員若無合法登錄資格,性質上同樣觸及違規
Q8被金管會調查到怎麼辦?▾
立即停止往來、內部調查影響範圍、主動報告並提改正計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ompare_target | responsible_party | penalty | trigger |
|---|---|---|---|
| 保險法 167 條之 5(本條) | 保險公司 | 150 萬至 1,500 萬罰鍰 | 與禁止執業者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 |
| 保險法 167 條之 1 | 無照經營之自然人或法人 | 刑事責任 + 罰金 |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保經代公證業務 |
| 保險法 167 條之 2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本身 | 警告 / 限期改善 / 撤照 / 罰鍰 | 違反保經代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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