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6-2 條(投資不動產之限制)
- 1.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 2.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 3.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
- 4.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6-2 條限制保險業不動產投資:總額不超資金 30%、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自用不超業主權益、買賣須經合法鑑價。
Q · 壽險公司能不能買大樓放著等漲?
依保險法第 146-2 條第一項,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為限,買了就必須馬上產生租金或自用收益,禁止單純囤地等增值。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資金 30%,自用不動產不超過業主權益總額。例外:依住宅法興辦並僅供租賃之社會住宅不受即時利用收益限制。
白話解讀
走進台北信義區,你看到的那些壽險公司冠名的大樓不是裝飾。台灣壽險業是全台灣最大的商業不動產持有者之一,而 146-2 條就是控制這股購買力的閥門。規則很簡單但影響巨大:投資用不動產不能超過保險資金的 30%,自用不動產不能超過業主權益總額,而且所有投資用不動產都必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翻譯成白話:保險公司不能囤地養地等增值,買了就得馬上出租或營業產生收入。買賣不動產還必須經過合法鑑價機構評價,不能自己說了算。唯一的例外是社會住宅:如果保險公司依住宅法蓋社宅且只出租不賣,可以不受「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的限制。這是 103 年修法時立法者給保險資金開的一條社會責任通道。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6-2 條為保險業資金運用之不動產投資專條,建立三大核心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的使用門檻、30% 資金上限、業主權益總額自用上限,並要求買賣均經合法鑑價,旨在防止保險資金以囤地養地形式介入不動產市場,同時為社會住宅政策保留例外通道。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 146-2 條規定什麼?▾
限制保險業不動產投資三大原則:30% 上限、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買賣須鑑價...
Q2壽險公司能買多少不動產?▾
投資用不動產不超過保險資金 30%,自用不動產不超過業主權益總額...
Q3什麼叫「即時利用並有收益」?▾
買了不動產必須馬上產生租金或自用收益,禁止囤地等增值,具體認定基準由金管會訂定...
Q4壽險公司能蓋社會住宅嗎?▾
可以,依住宅法興辦且僅供租賃之社宅可不受即時利用收益限制,但實務案例極少...
Q5為什麼要限制保險業買不動產?▾
防止保險資金囤地炒作扭曲市場,並確保保戶資金投入產生穩定收益...
Q6保險公司賣不動產要鑑價嗎?▾
要。第二項規定不動產取得及處分均須經合法鑑價機構評價...
Q7自用不動產也有上限嗎?▾
有,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業主權益之總額,與投資用不動產分開計算...
Q8違反 146-2 條會怎樣?▾
金管會可依保險法第 168 條開罰,並要求限期處分不合規不動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上限 | 使用要求 | 鑑價要求 | 適用例外 |
|---|---|---|---|---|
| 投資用不動產 | 保險資金 30% | 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 | 取得處分均須鑑價 | 無 |
| 自用不動產 | 業主權益總額 | 供自身營業使用 | 取得處分均須鑑價 | 無 |
| 社會住宅(住宅法興辦且僅供租賃) | 仍受 30% 限制 | 不受即時利用並有收益限制 | 取得處分均須鑑價 | 第三項排除即時利用收益要求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