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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46-2 條(投資不動產之限制)

  1. 1.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2. 2.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3. 3.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
  4. 4.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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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6-2 條限制保險業不動產投資:總額不超資金 30%、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自用不超業主權益、買賣須經合法鑑價。

Q · 壽險公司能不能買大樓放著等漲?

依保險法第 146-2 條第一項,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為限,買了就必須馬上產生租金或自用收益,禁止單純囤地等增值。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資金 30%,自用不動產不超過業主權益總額。例外:依住宅法興辦並僅供租賃之社會住宅不受即時利用收益限制。

白話解讀

走進台北信義區,你看到的那些壽險公司冠名的大樓不是裝飾。台灣壽險業是全台灣最大的商業不動產持有者之一,而 146-2 條就是控制這股購買力的閥門。規則很簡單但影響巨大:投資用不動產不能超過保險資金的 30%,自用不動產不能超過業主權益總額,而且所有投資用不動產都必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翻譯成白話:保險公司不能囤地養地等增值,買了就得馬上出租或營業產生收入。買賣不動產還必須經過合法鑑價機構評價,不能自己說了算。唯一的例外是社會住宅:如果保險公司依住宅法蓋社宅且只出租不賣,可以不受「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的限制。這是 103 年修法時立法者給保險資金開的一條社會責任通道。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6-2 條為保險業資金運用之不動產投資專條,建立三大核心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的使用門檻、30% 資金上限、業主權益總額自用上限,並要求買賣均經合法鑑價,旨在防止保險資金以囤地養地形式介入不動產市場,同時為社會住宅政策保留例外通道。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 146-2 條規定什麼?

限制保險業不動產投資三大原則:30% 上限、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買賣須鑑價...

Q2壽險公司能買多少不動產?

投資用不動產不超過保險資金 30%,自用不動產不超過業主權益總額...

Q3什麼叫「即時利用並有收益」?

買了不動產必須馬上產生租金或自用收益,禁止囤地等增值,具體認定基準由金管會訂定...

Q4壽險公司能蓋社會住宅嗎?

可以,依住宅法興辦且僅供租賃之社宅可不受即時利用收益限制,但實務案例極少...

Q5為什麼要限制保險業買不動產?

防止保險資金囤地炒作扭曲市場,並確保保戶資金投入產生穩定收益...

Q6保險公司賣不動產要鑑價嗎?

要。第二項規定不動產取得及處分均須經合法鑑價機構評價...

Q7自用不動產也有上限嗎?

有,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業主權益之總額,與投資用不動產分開計算...

Q8違反 146-2 條會怎樣?

金管會可依保險法第 168 條開罰,並要求限期處分不合規不動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上限使用要求鑑價要求適用例外
投資用不動產保險資金 30%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取得處分均須鑑價
自用不動產業主權益總額供自身營業使用取得處分均須鑑價
社會住宅(住宅法興辦且僅供租賃)仍受 30% 限制不受即時利用並有收益限制取得處分均須鑑價第三項排除即時利用收益要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業法第 97 条(資産運用の制限)+ 第 97 条の 2(特定資産への投資制限)
🇰🇷 韓國보험업법 제106조 (자산운용방법) + 시행령 자산운용비율
🇨🇳 中國保险法第 106 条(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 银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 德國VAG § 124(Anlagegrundsätze)+ AnlV § 2(Immobilienanlagen)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 R343-9(Limites de placements immobiliers)
🇺🇸 美國NAIC Investment Model Law § 7(Real Estate Limitations)+ 各州保險局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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