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6-1 條(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之有價證券)
- 1.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一、公債、國庫券。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及股份總數,分別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 2.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3.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 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四、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信託監察人。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但不包括該基金之清算。
- 4.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 5.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6-1 條規範保險業有價證券投資,單一公司股票不得超過資金 5% 與股份 10%,且禁止參與被投資公司經營。
Q · 壽險公司能不能透過買股票來控制一家上市公司?
依保險法第 146-1 條第三項,保險業投資有價證券後,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不得行使董監選舉表決權,不得指派人員擔任經理人,不得與第三人約定共同參與經營。違反者第四項規定該等行為直接無效。要進入經營層面只能走第 146 條第六款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另一條路。
白話解讀
台灣壽險業在股市裡的存在感,遠超過大多數人的想像。國泰人壽、富邦人壽這些名字出現在上市公司大股東名單裡的頻率,高到你如果追蹤台灣前五十大企業的持股結構,幾乎每一家都有壽險公司的影子。146-1 條就是控制這股力量的韁繩。它規定了保險公司可以買哪些有價證券(公債、金融債、股票、公司債、基金、證券化商品),每一類都有精確的比例上限。最關鍵的兩個限制:買單一公司股票不能超過保險資金的 5%,也不能超過那家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10%。超過就從「財務投資」變成「經營控制」,而法律不允許保險公司當企業的老闆。第三項更直接:保險公司買了股票不能派人當董事、不能行使董監選舉表決權、不能塞經理人。違反的話,這些行為直接無效。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6-1 條規範保險業資金運用於有價證券的種類與限額,建立六類可投資標的(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承兌匯票類、上市公司股票、公司債、基金、證券化商品)的比例上限制度,並明文禁止保險業透過有價證券投資參與被投資公司經營,是保險業作為機構投資人在資本市場活動的核心邊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公司可以買哪些有價證券?▾
公債國庫券、金融債承兌匯票(合計上限 35%)、上市公司股票、有擔保公司債、基金受益憑證、證券化商品共六大類。
Q2壽險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有什麼上限?▾
雙重上限取嚴:保險資金的 5% 與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10%,加計可轉債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一併計算。
Q3違反持股上限會怎樣?▾
金管會依保險法第 168 條罰鍰並命限期改正,超限持有的股權雖未當然無效,但經營參與行為依第四項直接無效。
Q4保險公司買了股票能派董事嗎?▾
不行。第三項禁止擔任董監事、禁止行使選舉表決權、禁止派任經理人,第四項規定違反該等行為「無效」。
Q5證券化商品和基金的投資限額是多少?▾
證券化商品上限為保險業資金 1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共同信託基金上限為保險業資金 10% 及單一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 10%。
Q6保險公司可不可以買未上市股票?▾
可以但門檻更高,須符合金管會另訂之「保險業投資公開發行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範條件。
Q7保險公司能否走別的路徑取得被投資公司經營權?▾
可以透過保險法第 146 條第六款「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的路徑,但被投資對象僅限金融保險相關行業,不能任意投資工商業。
Q8金管會如何監測保險公司投資是否合規?▾
透過定期財業務檢查、季度資金運用月報表、年度精算簽證複核,逐項比對各類投資比例與上限的差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ategory | investment_cap | key_constraint |
|---|---|---|
| 公債、國庫券(第一款) | 無條文上限 | 受公司內規與資產配置政策限制 |
| 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第二款) | 合計 ≤ 保險業資金 35% | 需金融機構保證或公開發行 |
| 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第三款) | 單一公司 ≤ 資金 5% 且 ≤ 已發行股份 10%;第三、四款合計 ≤ 35% | 禁止參與被投資公司經營(第三項) |
| 有擔保公司債、評等合格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第四款) | 單一公司 ≤ 資金 5% 且 ≤ 業主權益 10%;第三、四款合計 ≤ 35% | 需公開發行且具評等 |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第五款) | 投資總額 ≤ 資金 10% 且 ≤ 每一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 10% | 須經公開發行核准 |
| 證券化商品及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標的(第六款) | 合計 ≤ 資金 10% | 主管機關得個別核准放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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