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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保險法 第 146 條(資金之運用及定義)

  1. 1.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有價證券。 二、不動產。 三、放款。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五、國外投資。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2. 2.前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3. 3.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4. 4.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5. 5.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6. 6.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7. 7.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8. 8.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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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6 條規範保險業逾 30 兆資金運用範圍,採正面表列限 8 大類項目:證券、不動產、放款、核准專案、國外投資、保險相關事業、衍生性商品、其他經核准項目。

Q · 保險公司能拿保戶的錢去投資哪些地方?

依保險法第 146 條,保險業資金(含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除存款外,僅得運用於 8 大類:有價證券、不動產、放款、經核准之專案運用與公共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國外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投資、衍生性商品交易、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存款於單一金融機構不得超過資金 10%。投資型保單另須專設帳簿管理,與一般帳戶完全分離。

白話解讀

全台灣保險業管理的資產超過 30 兆新台幣。這筆錢比台灣一年的 GDP 還多。它能去哪裡,不能去哪裡,就靠這一條在畫框。第 146 條列出了八種保險公司可以投資的管道:有價證券、不動產、放款、專案運用、國外投資、保險相關事業、衍生性商品、以及其他經核准的項目。除了存款以外,錢只能往這八個方向走。存款也不是隨便存:單一金融機構不能放超過資金的 10%,防止一家銀行倒了拖垮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的錢更特別,要另外開帳簿管理,不受一般投資限制。這條法律不只規範保險公司,它實際上在指揮台灣金融市場裡最大一股資金的流向。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6 條為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總則性規範,採正面表列方式劃定 8 大類允許投資方向,並對單一金融機構存款設 10% 比例上限。投資型保單須專設帳簿與一般帳分離管理,構成台灣保險業逾 30 兆規模資產配置之核心框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保險業總資金(業主權益+準備金,新台幣億元)單一金融機構存款(新台幣億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公司能拿我的保費去做什麼投資?

依保險法 §146 限定 8 大類,含證券、不動產、放款、國外投資等,未列入者一律禁止。

Q2為什麼存款不算 8 大類之一?

存款被視為基本流動性管理,不受 8 大類限制,但單一銀行存款不得超過資金 10%。

Q3投資型保單的錢跟一般保單有什麼不同?

投資型保單依 §146 第五項須專設帳簿,投資風險由保戶承擔,與保險公司一般帳戶完全隔離。

Q4保險公司投資股票虧錢誰要負責?

傳統保單虧損由保險公司吸收,不影響保障金額;投資型保單虧損由保戶承擔。

Q5單一銀行存款 10% 上限怎麼計算?

分子是該銀行存款總額、分母是保險業資金(業主權益+各種準備金),超過 10% 須金管會核准。

Q6衍生性商品是不是很危險?

依 §146 第七款保險業可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但交易範圍、限額由金管會另訂辦法管制。

Q7保險公司能投資不動產嗎?

可,依 §146 第一項第二款,但具體比例上限與用途限制詳見 §146-2。

Q8違反 146 條會怎樣?

依保險法 §168-2,違規運用資金最高可處 2,400 萬元罰鍰,主管機關可依 §149 命令限期改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riterioninsurance_law_146banking_lawtrust_law
立法技術正面表列 8 大類,未列禁止業務分項規範 + 投資單一公司股票 5% 上限依信託契約自由約定
資金定義範圍業主權益 + 各種準備金存款 + 自有資本受託管理之信託財產
單一金融機構集中度存款不得超過 10%依銀行法 §33 利害關係人放款限制依契約約定
投資型商品隔離機制專設帳簿(§146 第五項)信託專戶(依信託業法)信託財產獨立性原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業法 第97条(資産の運用)
🇰🇷 韓國보험업법 제105조(자산운용의 방법 및 비율)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106條(保險公司資金運用)
🇩🇪 德國Versicherungsaufsichtsgesetz (VAG) § 124(Anlagegrundsätze)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R332-2(Liste des actifs admis en représentation des engagements réglementés)
🇺🇸 美國NAIC Model Investment Law / NY Insurance Law §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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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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