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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法第 146 條第 4 項所稱之保險相關事業

會議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保險法第 146 條第 4 項所稱之保險相關事業

主旨

保險法第 146 條第 4 項所稱之保險相關事業

法規內容

保險法第 146 條第 4 項所稱之保險相關事業,包括提供損害防阻相關專業顧問服務之顧問公司或風險管理顧問公司,自即日起生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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